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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舞蹈演員,與演出公司簽訂的協議是工作到三月一號,我想提前離職,協議里說如若違約,乙方需承擔甲方的所有損失包括法院訴訟費等相關費用,并額外承擔違約金30000元人民幣整,請問這個協議合法嗎?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xù)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若您與演出公司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你們之間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您與演出公司解約,可能適用規(guī)定:《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不過還是要以您實際簽訂的協議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