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黃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5閱讀量:(1401)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1107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鐘年,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潘靈杰,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黃某某支付原告貨款146102元,并賠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損失438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被告黃某某曾向原告李某某購買各種型號眼鏡,2013年10月12日雙方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價款146102元,約定于2013年10月26日支付20000元,同年11月付清余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價款146102元,并賠償該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9元(已減半),由被告黃某某負擔1684元,原告李某某負擔3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4098元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XXXXXXXX。開戶行:臺州市農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xù)。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xù)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zhí)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陳海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周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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