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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移動現(xiàn)場上的任何車輛、物體,尋找現(xiàn)場周圍的應便器材,如石灰、粉筆、樹枝等對與事故有關的易消失與變動的痕跡進行標記,勸告無關人員與車輛不要進入事故現(xiàn)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fā)布,根據(jù)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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