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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失火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384)

陜西省嵐皋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嵐刑初字第00010號

公訴機關:嵐皋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2014年5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逮捕。同月14日被取保候審。無前科。

監(jiān)護人:陳某甲,男。與陳某某胞兄。

辯護人:潘建庭,陜西嵐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失火一案,由嵐皋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嵐檢刑訴字(2014)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嵐皋縣人民檢察指派代理檢察員毛婷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陳某甲、指定辯護人潘建庭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嵐皋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刑訴字(20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嵐皋縣人民檢察指派代理檢察員毛婷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陳某甲、辯護人潘建庭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嵐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陳某某在本縣茅坪村二組小地名三斗課處給其奶奶墳上掛清燒紙時,由于清明吊掛得低,火紙將清明吊引燃,清明吊被風吹起引燃附近枯草從而引發(fā)林火,林火燒毀了該村13戶農戶林地。經(jīng)鑒定,該場火災過火面積77畝,其中有林地面積42.35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筆錄。

嵐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因過失引起火災,過火林地面積42.35畝,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陳某甲對嵐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不持異議,不予辯解。提出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陳某某智力低下,系本村低保人員,與多數(shù)農戶達成調解協(xié)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某智力低下,系本村低保人員,并與多數(shù)農戶達成調解協(xié)議。此次火災未造成嚴重后果。且過火林地剛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一點。故此,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陳某某在本村二組小地名三斗課處給其祖母墳祭祖燒紙時,由于清明吊掛得低,火紙將清明吊引燃,致使引燃附近枯草從而引發(fā)森林火災?;馂臒龤г摯?3戶林地。經(jīng)鑒定,該場火災過火面積77畝,其中有林地面積42.35畝。

2014年4月22日經(jīng)嵐皋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主持13戶受災農戶與被告人陳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陳某甲進行了調解,自愿達成協(xié)議,由陳某某和陳某甲在兩年將被燒毀的林地內植樹造林。

六、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嵐皋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受案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案件的來源情況。

2、證人陳某乙證言證實:2014年3月27日中午一點半左右,他看到本村二組陳某甲老房子坎下小地名三斗課冒煙,就趕緊召集人去打火,火一直燃到晚上三點多才熄。他到火災現(xiàn)場時,看到本村二組村民陳某某一個人在打火,陳某某說是其在祖墳上掛清燒紙時,吹風引燃的。陳某某50多歲,是低保戶,智力低下,無妻無子,由村上指定其胞兄陳某甲為監(jiān)護人。

3、證人陳某甲證言證實:2014年3月27日中午一點多,他在河壩干活時看到山上燃火,就給村委會楊又平主任打電話后拿起工具到山上去救火。至于起火的原因不清楚。

陳某某今年57歲,是他胞弟,智力低下,耳聾,孤身一人,他管不了,村上確定由他作為陳永的監(jiān)護人。

4、證人陳某丙證言證實:3月27日大概中午兩點中,他看到小地名三斗課處起火,就給本村二組李某乙組長打電話說了此事后,就趕往山上救火。他趕到時,有陳某丁、陳永長、陳某甲在打火。燒的有陳某甲、陳某辛、陳某戊、王某某和他家的林地,起火原因不清楚。

5、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3月27日中午1點多,他正在跑車,本村村委會楊又平主任給他打電話說他們村上牛溝槽處著火了,他就馬上趕去救火。同時電話聯(lián)系人組織撲救。他趕到火場時只有陳某某一個人在打火。陳某某智力低下,無妻兒,同其胞兄陳某甲住一起。

6、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3月27日中午1點多,他在縣城辦事,本村支書陳某乙給他打電話說村上牛溝槽處著火了,他就立馬趕去救火。同時電話聯(lián)系人組織撲救。他聽說是陳某某掛清時引燃的火災。陳某某是個低保戶,弱智人由陳某甲監(jiān)護。

7、證人陳某丁證言證實:3月27日中午12點左右,她看到三斗課老房旁邊冒煙,她就去滅火,看到陳某某也在那里打火。后來陳某丙、村支書都去了。起火原因她也不清楚,后來陳某某說是其掛清燒紙時被風吹到林地引燃的。

8、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他一直在縣城,4月2日聽說村里發(fā)生火災,便回去看了一下,本村五組就燒了他和王某某兩家的林地,估計燒的有十幾畝,都是樅樹,樹都活不成了,至于其他的不清楚。

9、證人謝某某證言證實:他是本村支書電話通知救火。后來聽說是陳某某引燃的火災。本村四組被燒的林地有六、七畝,是甘某甲、甘某乙、唐某某家的。有漆樹、槐樹,基本都燒死了。

10、嵐皋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2014年3月27日本縣城關鎮(zhèn)茅坪村火災現(xiàn)場位于該村馬鞍梁,又名刀背梁,山梁坐東朝西,南北走向。過火地東至四組大橫路,南靠三組的崖灣,西起三斗顆小毛路,北至刀背梁,過火面積經(jīng)目測約6公傾。起火點位于馬鞍梁小地名老屋場陳某甲、陳某某兄弟祖母墳前,現(xiàn)場有殘余火紙灰燼和燒毀的清明吊殘余。過火地內有大片松樹林,有零星白楊樹,柒樹,小山竹林,核桃樹等,有部分荒山,荒地。過火地內樹最大直徑38公分。過火地內林木約70%樹葉已被枯黃,20%的林木燒傷較嚴重,將會枯死,其余大部分較輕度燒傷,成活率很大。

12、嵐皋縣林業(yè)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受嵐皋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聘請出具了對火災情況意見:火案現(xiàn)場位于嵐皋縣城關鎮(zhèn)茅坪村,小地名馬鞍梁,起火地點為陳某某老屋場其婆婆墳頭,起火點的GPS坐標為:192302432(E)、3581787(N)。通過GPS定位測量,地形圖實地勾繪計算,過火面積為77畝。其中,棄耕農地34.65畝(根據(jù)村、組干部指認確定),林地面積42.35畝。其中,馬尾松林占總面積的10%。面積為7.7畝;山竹林占總面積0.5%,面積為2.96畝;櫟類、楊樹等其它林木占總面積40%,面積31.69畝;林地類型為公益林。

11、物證:嵐皋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從被告人陳某某處提取用來燒火紙引發(fā)火災的紅色一次性塑料打火機一只。

13、嵐皋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被告人陳某某戶籍證明一份證實:陳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61957040***。

14、嵐皋縣城關鎮(zhèn)茅坪村委會關于3月27日火災情況說明一份證實:本次火災受災農戶名單,共計13戶。

15、調解筆錄一份:2014年4月22日嵐皋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新華林區(qū)派出所會同嵐皋縣城關鎮(zhèn)綜治辦及茅坪村村干部對火災所涉及的13戶農戶進行調解,12戶農戶與被告人陳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

16、被告人陳某某供述與辯解:2014年3月27日還沒到中午他就去在他們老房子旁他婆的墳上燒紙,帶了一個清明吊、三沓火紙、三支蠟、一捆香,用兩個塑料口袋(一個紅的,一個綠的)裝著的,還有一個紅色打火機。他才燒了三張紙,因為清明吊太低了,就把清明吊引燃了,風一吹清明吊就把柴扒也引燃了,他就趕忙打火,一直打到天黑了,火燒了幾十畝,燒的樹有樅樹、白楊樹等。

以上證據(jù)均由公安機關依法調取、制作,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證,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故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嵐皋縣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被告人進行了社會調查評估。嵐皋縣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議對被告人采用非監(jiān)禁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因過失引起火災,過火林地面積42.35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陳某甲、辯護人提出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陳某某智力低下,系農村低保人員,且與多數(shù)被損失農戶達成調解協(xié)議。此次火災未造成嚴重后果,過火林地剛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同時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請求對被告人陳某某免予刑事處罰。因本縣系林區(qū)縣、旅游縣。森林防火任務比較重,很多地方失火均為智力低下人所致。被告人陳某某造成的火災,給本縣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為教育群眾,減少森林火災,對被告人判處一定刑罰有利于林區(qū)的防火工作。故此,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采納。嵐皋縣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被告人采用非監(jiān)禁刑的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

二、隨案移送的紅色一次性塑料打火機一只。予以沒收,待本判決生效后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郭友安

審判員 李文平

審判員 劉祖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陳丹丹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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