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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出租人在出賣該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得以與其他購買人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該租賃房屋。
試用期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出租人為了保障自己能夠按時收到租金,保護房屋狀態(tài),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經營能力】租戶能力不足導致經營不善,容易引起糾紛和租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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