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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3年我16歲時候因為毆打他人(主犯拿走受害者的錢,我是從犯) 被定性為搶劫,最后被判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請問這個符合前科消除制度嗎?可以消除嗎?這個對以后子女有什么影響嗎?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xù)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75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除非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就業(yè)時無需向用人單位說明犯罪經(jīng)歷?,F(xiàn)實中也有派出所為封存“案底”的人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例子,一般不會影響到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