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淮南市某某限責任公司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5閱讀量:(1422)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404民初1044號
原告:淮南市某某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海銀,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某單位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qū)。
原告淮南市某某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磊、譚海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94691.25元,并支付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間逾期利息13730.2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從2016年8月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借款利息;3.承擔本案訴訟費。訴訟過程中,某公司放棄了要求劉某償還利息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原系某廠工人,2011年,因需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隨與原告商量,由原告替其繳納,算作被告借款,待其退休后償還?,F(xiàn)原告共替被告繳納各項費用合計104691.25元,后被告償還了10000元,下欠94691.25元一直拖欠未還。
劉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某公司系原某廠與某商場改制而成。被告劉某原系淮南市某廠工人,改制后離開了原告單位。2011年8月,劉某因需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同時,因自己生活困難,隨與原告協(xié)商,由原告代為其繳納各種養(yǎng)老保險費算作借款,待其退休后分期償還。截止到劉某退休,某公司共為劉某繳納了醫(yī)療保險費104691.25元,在此期間,劉某給某公司出具借條二份:“今借到某公司現(xiàn)金肆萬元正(40000)今后按上交養(yǎng)老保險金額算借款人:劉某2011.12.6”及“今借到人民幣七萬元正(70000)劉某201394”。2014年3月6日,劉某償還了10000元。2016年2月3日,劉某給某公司出具了保證書一份:“因欠單位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金九萬多元錢,到2016.7.15.前還款3萬元正(叁萬元正)特此保證劉某2016.2.3號”。后該款一直拖欠未還。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該筆借款是否存在。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從庭審的舉證來看,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劉某書寫的借條二份及還款保證書一份,載明的借款事實清楚,除此之外,原告還提供了個體繳費某銀行代扣代繳告知書、安徽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安徽省社會保險費繳款憑證、繳納社保明細等證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負。
綜上所述,劉某向某公司借款94691.2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償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某公司借款9469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8元,減半收取1084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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