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管某某與管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1閱讀量:(1756)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1002民初5128號
原告:管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統(tǒng),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管某軍。
原告管某某與被告管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管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返還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4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起訴前,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致本案糾紛產(chǎn)生。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管某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管某某借款30000元,該款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已減半),由被告管某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55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104XXXX,開戶行:臺州市農(nóng)行]。
審 判 員 金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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