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2閱讀量:(1351)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溫瑞民初字第1851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一般授權)周建深、林曉潔,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現(xiàn)在浙江省十里豐監(jiān)獄服刑。
原告李某為與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同日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深、被告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年××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農(nóng)歷2003年12月19日舉行婚禮,××××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兒子楊某乙。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因為吸毒,被告先后被溫州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三年、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0年12月4日,被告因吸毒出現(xiàn)幻覺,企圖殺死原告及兒子,后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F(xiàn)起訴要求判決準予離婚,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雙方共同負擔。
被告楊某甲辯稱:同意離婚,但要求兒子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其父母代為負擔,若父母不同意撫養(yǎng),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原告提供了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本院(2011)溫瑞刑初字第787號刑事判決書。質證后,被告沒有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來源合法,予以采納。
綜合以上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兒子楊某乙,現(xiàn)兒子在被告父母處生活?;楹螅驗槲?,被告被溫州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三年、被瑞安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戒毒二年。2010年12月4日,因其吸毒出現(xiàn)幻覺,用鐵管不停擊打原告,企圖殺死原告,后又企圖殺死兒子楊某乙,后本院因其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父母同意代被告撫養(yǎng)兒子,并自行負擔子女撫養(yǎng)費。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此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準許,雖然被告現(xiàn)在服刑,但其父母同意代被告撫養(yǎng)兒子,原告也同意,關于子女撫養(yǎng)的意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準許,但原告有探望兒子的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
二、兒子楊哲翔由被告楊某甲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被告楊某甲自行負擔。
三、原告李某有權探望兒子楊哲翔,在原告李某探望兒子時,被告楊某甲應提供方便。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行:農(nóng)行溫州市分行,帳號:19×××13。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繆正堅
人民陪審員 蔡永林
人民陪審員 戈金華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曹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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