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03-06閱讀量:(1535)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382民初4153號
原告:萬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北白象鎮(zhèn)某某大橋工業(yè)園區(qū)(萬控集團有限公司內**幢),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120M。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新業(yè),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某某路****號**號樓430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3301004*********。
法定代表人:邱某。
原告萬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支付貨款118462元并承擔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訴訟中經原告申請,依法作出裁定凍結被告浙江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開戶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賬號為19×××03賬戶內存款11.8萬元。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18462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浙江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付原告萬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18462元及利息損失(以118462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罱槐驹毫腥嗣穹ㄍマD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669元、財產保全費111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浙江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亞東
人民陪審員 施保慶
人民陪審員 陳 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書 記員 黃一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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