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黃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7閱讀量:(1395)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無民二初字第00178號
原告:李某,男,漢族,住址安徽省蕪湖市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住址安徽省蕪湖市某某縣。
原告李某與被告黃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范益民審判員于2015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訴稱:2013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供應塑料若干,經(jīng)結算價款為24000元,由于被告當時無法支付,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此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給付。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4000元。
黃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李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jù):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證明主體適格;二、欠條原件一份,證明所欠款項。
黃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黃某某是否承擔歸還李某欠款的問題。
在庭審中,李某向本院提供了欠條一張,載明:”欠條,今欠塑料款24000.00元整(貳萬肆仟圓整),欠款人:黃某某,2013.1.26”。對李某出具的欠條,經(jīng)本院對李某釋明后,李某當庭向本院表示:如有虛偽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在本院當面向黃某某送達本案相關訴訟文書后,黃某某既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對該欠條提出異議,視黃某某對本案訴訟權利的放棄;故對李某提供的欠條的三性予以認可。李某與黃某某雖未簽訂合同,但就塑料買賣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且該合同已實際履行;黃某某未向李某給付塑料款,已構成違約;現(xiàn)李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給付塑料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24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述款項可匯入(開戶名稱:無為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為縣支行營業(yè)部,帳號:15400*******738)
審判員 范益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XX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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