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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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玉刑初字第2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13年9月29日被留置羈押,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2013年10月12日被逮捕?,F(xiàn)押玉田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鳳悅,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刑訴(2013)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榮、周某、周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于寶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劉鳳悅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榮、周某、周某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雷沃谷神牌玉米收割機,在玉田縣楊家板橋鎮(zhèn)宋莊村原村址南側玉米地內收割玉米過程中,因觀察不周,致玉米地內宋莊村村民張某丙死亡。經(jīng)鑒定,張某丙系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榮、周某乙、周某甲與被告人張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張某某取得被害人張某丙親屬的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榮、周某乙、周某甲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已裁定準許。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人張某甲、張某乙、宋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證言筆錄;尸體檢驗鑒定書;受案登記表;現(xiàn)場勘查筆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撤訴申請書;及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過失致他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劉鳳悅提出證據(jù)存疑,應當從輕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某在收割作業(yè)過程中,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他人死亡,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辯護人劉鳳悅提出被告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經(jīng)查,案發(fā)后,張某甲電話報案,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后將正在為他人收割作業(yè)的被告人張某某口頭傳喚至辦案機關,被告人張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辯護人劉鳳悅提出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唐連華
審 判 員 曹志燕
人民陪審員 王志強
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魏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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