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覃某航、覃某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5閱讀量:(1200)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0802民初1718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巨佺,廣西正大五星律師事務所港南分所律師。
被告覃某航。
被告覃某研。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壽平,廣西元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某某,總經理。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覃某航、覃某研、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星球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溫秋平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巨佺、被告覃某航、覃某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壽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02時21分,被告覃某航駕駛桂R×××××號小型轎車沿貴港市港北區(qū)江北大道北側機動車道快車道由東往西行駛,原告陳某某駕駛貴港Q2***號電動車搭載案外人陳某某沿相同道路相同車道由西往東逆向行駛,至貴港市××區(qū)江北大道××路段,上述兩車發(fā)生迎頭碰撞,造成原告陳某某、案外人陳某某受傷及上述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覃某航將車輛往前駛行一百米左右停放后,棄車逃離。2015年6月11日,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貴公交一認字45080282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陳某某和被告覃某航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案外人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桂R×××××號小型轎車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覃某研,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覃某航正在借用該車。桂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300000元,不計免賠?!稒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原告陳某某受傷當日被送往貴港市××西醫(yī)結合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5年8月14日出院,出院醫(yī)囑增強營養(yǎng),全休2個月,定期復查頭顱CT,不適隨診。原告住院期間(111天)共支出醫(yī)療費158469.52元(其中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6月18日的醫(yī)療費為143042.34元)。2015年6月19日,原告陳某某起訴本案三被告,要求三被告賠償從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6月18日(55天)的經濟損失。2015年7月24日,經本院主持庭外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如下: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定于在領取民事調解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一次性向原告陳某某賠償經濟損失21345元;二、被告覃某研定于在領取民事調解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原告陳某某賠償經濟損失6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4000元后,尚需向原告陳某某賠償34000元;三、本案受理費1428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714元,財產保全費370元,合計1084元,由被告覃某研承擔;四、原告陳某某保留向被告覃某航、覃某研、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主張后續(xù)治療費及相關經濟損失的權利。
2016年2月1日,原告陳某某的妹妹陳某燕委托貴港市貴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術后傷殘程度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當日作出貴司鑒(2016)臨鑒字第27號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陳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開放性顱腦損傷(左顳部硬膜外血腫、腦挫裂傷、左顳骨骨折、顱底骨折、腦疝形成)術后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傷殘;顱骨缺損10cm×12cm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戶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入院記錄、××證明、住院費用匯總單、手術記錄、檢查報告單、司法鑒定意見書、住院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門診病歷、鑒定費發(fā)票、民事調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因雙方就原告的后續(xù)經濟損失協商不成,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7869.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誤工費16835.94元、護理費4153.36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700元、殘疾賠償金423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合計92222.64元。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是原告陳某某和被告覃某航共同違章駕駛所致,交警部門據此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程序合法、符合客觀實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桂R×××××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余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不足部分,因肇事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相當,應各承擔50%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桂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但被告覃某航肇事后存在將車輛往前駛行一百米左右停放后棄車逃離的情形,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覃某航具有符合所駕車型的駕駛資格,被告覃某研將桂R×××××號小型轎車出借給被告覃某航使用并無過錯,無需對被告覃某航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根據原告的訴請,參照《201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對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認定如下:一、醫(yī)療費。原告住院期間共花去住院醫(yī)療費158469.52元、門診醫(yī)療費311.5元,合計158781.02元,有住院費用匯總單、住院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減去第一次訴訟已主張的143042.34元醫(yī)療費后,尚有余款15738.68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治療11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1100元(100元/天×111天),減去第一次訴訟已主張的5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尚有余款5600元。三、營養(yǎng)費。原告出院時醫(yī)療機構醫(yī)囑建議其增強營養(yǎng),故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院結合原告?zhèn)榧爱數匚飪r水平,認為其主張營養(yǎng)費2000元并不過高,予以支持。四、誤工費。原告住院治療111天,出院醫(yī)囑全休3個月,則誤工時間201天。原告屬農村居民,其按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符合自身實際,故其誤工費為14907.59元(27071元/年÷365天×201天)。減去第一次訴訟已主張的55天誤工費4079.19元(27071元/年÷365天×55天)后,尚有余款10828.40元。原告主張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無充分證據證實其存在持續(xù)誤工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五、護理費。原告住院治療期間由其家屬陪護,其參照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符合自身實際,故其護理費為8232.55元(27071元/年÷365天×111天)。減去第一次訴訟已主張的55天護理費4079.19元(27071元/年÷365天×55天)后,尚有余款4153.36元。六、交通費。原告因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必然產生相關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線、次數以及當地公共交通價格水平,酌情支持400元。七、殘疾賠償金。原告系未滿六十周歲的農村居民,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其主張傷殘賠償金42364元(7565元/年×(20%+8%)×20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原告陳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開放性顱腦損傷(左顳部硬膜外血腫、腦挫裂傷、左顳骨骨折、顱底骨折、腦疝形成)術后傷殘程度評定屬精神類鑒定,并認為貴港市貴醫(yī)司法鑒定所無精神類鑒定資質,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八、鑒定費。原告委托貴港市貴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司法鑒定,支出鑒定費700元,有鑒定費發(fā)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因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應由肇事雙方按過錯程度分擔。九、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兩處傷殘,精神受到較大傷害,但其本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過錯程度與被告覃某航相當,故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各項經濟損失合計81784.44元,其中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合計57745.76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分項范圍,并在該賠償分項責任限額余額范圍內,應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屬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分項范圍,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已在第一次訴訟中賠償完畢,故該三項損失合計23338.68元,應由原告和被告覃某航各承擔50%,即11669.34元。鑒定費700元,不屬交強險賠償范圍,由原告和被告覃某航各承擔50%,即350元。綜上,被告覃某航共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2019.34元(11669.34元+35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經濟損失57745.76元;
二、被告覃某航賠償原告陳某某經濟損失12019.34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10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253元,由被告覃某航負擔800元。
上述所確定的履行義務,義務人應當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相關款項可交本院(名稱: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賬號:45×××88,開戶行:建行貴港城中支行)轉交權利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五提出副本,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106元,款匯至戶名為: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貴港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葉星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溫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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