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某某租賃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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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旌民初字第1869號
原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軍,四川仁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省某某租賃有限公司(下面簡稱某某租賃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某某區(qū)某某開發(fā)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壩村6組),組織機構代碼7566****-0。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蔡義路,四川光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夢,四川光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某某租賃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亞玲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軍,被告某某租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義路、張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訴稱:1991年9月17日,原告經人介紹到被告處應聘,被聘為裝卸工。此后一直在該單位工作,工作崗位由裝卸工變更為塔機操作工、塔機安裝維修工。工作期間,單位一直沒有為原告繳納社保。2012年6月,原告因工受傷,至今無法勞動。被告于2013年9月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被告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原告無法享受和領取到失業(yè)保險金。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原告才知道被告于2010年12月起,每月克扣工資574.8元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部分。在工傷賠償時,單位沒有按申請人實際工資支付賠償。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3494元(3個月×4497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3976元(12個月×4497元);3.被告支付原告失業(yè)保險金16128元(24個月×672元);4.被告退還違法克扣的原告工資18968.4元(33個月×574.8元),并支付不按足額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742.1元(18968.4元×25%);5.被告按原告實際工資補足工傷賠償:停工留薪待遇12000元(12個月×1000元),一次性傷殘8000元(8個月×1000元),合計20000元;6.被告按原告實際工資(4498元/月)為基數,為原告繳納1991年9月至今的社會保險(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
被告某某租賃公司辯稱,答辯人不服旌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旌區(qū)勞人仲裁字(2014)49號仲裁裁決;謝某某在合同到期前因工受傷住院治療,雙方因特殊事由未能續(xù)簽勞動合同,但答辯人在雙方合同到期后依然按照勞動關系履行企業(yè)義務,答辯人不存在拒簽合同的違法事實;謝某某工傷治愈后,多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選擇一次性領取全部補償金,雙方于2013年9月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答辯人按約定全部支付了謝某某的補償金;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建立于2011年7月1日,雙方勞動關系正式建立以前,原告偶爾在被告處臨時用工;原告月工資為3498元;請求對原告的全部訴請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四川德陽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設備分公司(經營期限至2004年8月23日)隸屬四川德陽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2004年1月9日,四川德陽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與自然人譚世果聯(lián)合成立德陽市某某租賃有限公司。2004年1月10日,四川德陽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四川德陽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設備分公司原來的債權債務,由德陽市某某租賃有限公司承擔。2004年2月11日,德陽市某某租賃有限公司在德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冊成立。2005年7月15日,德陽市某某租賃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四川省某某租賃有限公司。2010年12月起,被告開始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生育、失業(yè)),并繳納至2013年5月。2011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原告工作崗位為塔機安拆;被告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原告實行計件工資以原告核定定額計算;原告每月工資已包含了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被告可從原告工資代扣代繳。2012年6月19日下午,原告在德陽“某某城”工地拆卸塔機時,被附著桿擊中受傷。經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九級,無護理依賴。2013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了工傷補償協(xié)議一份,主要內容為:1、乙方自愿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一次性解決。2、乙方住院期間醫(yī)療費已由社保局報銷,其他補償項目共計117440元;其中從工傷之日至勞動能力鑒定之日止合計12個月,按乙方2012年每月平均工資3498元計算,合計4197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8個月,按乙方2012年每月平均工資3498元計算,合計27984元。3、甲方為乙方代繳的個人社保費,從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共計12257元,乙方向甲方此前的借款12000元,合計24257元,應從以上補償總額中扣減。4、乙方從2013年9月起與甲方解除了勞動關系,社保費由乙方自行繳納。5、本協(xié)議雙方簽章后生效,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014年1月,謝某某因補繳社會保險、支付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向德陽市旌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請求:1.某某租賃公司為謝某某繳納1991年9月至今的社會保險(按其實際工資為基數);2.某某租賃公司支付謝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3494元;3.某某租賃公司為謝某某支付失業(yè)保險金16128元;4.某某租賃公司支付謝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3976元;5.某某租賃公司退還謝某某克扣的工資18968.4元并支付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742.1元;6.某某租賃公司向謝某某補足工傷賠償:停工留薪待遇12000元、一次性傷殘賠償金8000元。仲裁查明事實:被告某某租賃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1日。原告于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在被告處上班,月平均工資為3498元。被告為原告辦理了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的社會保險。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期限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6月19日下午,原告在德陽“某某城”工地拆卸塔機時,被附著桿擊中受傷。經認定為工傷九級傷殘。后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工傷賠償協(xié)議,一次性解決工傷賠償事宜。被告在原告在職期間足額支付了其工資。仲裁裁決:1.某某租賃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謝某某2013年8月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3498元(3498元/月×1個月);2.某某租賃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謝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2243元(3498元/月×3.5個月);3.駁回謝某某其他請求。2014年5月21日,謝某某不服仲裁委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仲裁裁決書、參保繳費證明、工傷補償協(xié)議、勞動合同書、身份證明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1.關于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建立問題。原告訴稱自1991年起,其一直在被告處工作。經查明,被告于2004年2月11日在德陽市某某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冊成立。對于被告成立前,原告與四川德陽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德陽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設備分公司之間的關系,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具有勞動關系,且原告工作關系的轉換亦無法查明,對原告主張的被告成立前的雙方勞動關系,本院不予支持。訴訟中,證人邱叢綠(工資表載明系原告工友)證明,其系原告在2004年介紹到被告處工作的,至2012年原告與邱叢綠一直工作于被告處。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原告只是偶爾在被告處用工,不屬于勞動關系。但被告提供的2009年7月至12月的工資表上載明原告持續(xù)在被告處領取勞動報酬,該工資表與被告陳述的偶爾用工自相矛盾。同時本院限期要求被告提供2004至2013年期間的職工花名冊,被告未予提供。本院認為,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對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負有舉證責任,被告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院推定原告自2004年至2013年均工作于被告處,雙方勞動關系建立于被告成立之日,即2004年2月11日。
2.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克扣的原告工資以及支付該部分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問題。原告認為其月工資應當為4497元。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傷補償協(xié)議上明確了原告的月平均工資為3498元,上述協(xié)議有雙方簽字認可,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工資當以此為準,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克扣的原告工資以及該部分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原、被告僅簽訂了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書面勞動合同,而雙方勞動關系于2013年9月解除,根據法律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原告主張的2013年8月的雙倍工資,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4.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本院認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于2013年9月解除勞動合同,目前證據不能證明系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被告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應推定為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于2004年2月11日建立勞動合同,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之規(guī)定,對其經濟補償金按3498元/月的標準,共支持10個月。
5.關于失業(yè)保險金問題。本案中,被告為原告繳納了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的失業(yè)保險,故根據《失業(yè)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原告應自解除勞動關系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原告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而不能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現主張被告支付失業(yè)保險金,本院不予支持。
6.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實際工資補足工傷賠償的問題。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了工傷補償協(xié)議,明確了原告2012年每月平均工資3498元計算,同時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達成了一致意見,上述協(xié)議由雙方簽字確認,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6.關于補繳社保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據此,本院認為被告要求原告補繳其社會保險費的請求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處理事宜,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某某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某某支付38478元[其中經濟補償金34980元=10個月×3498元/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498元=1個月×3498元/月];
二、駁回原告謝某某的其他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四川省某某租賃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亞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依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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