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沈某某與金某某、周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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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蕭商初字第2094號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駱吳軍、劉學松,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某。
被告周某。
上述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某某為與被告金某某、周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成祥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駱吳軍、劉學松,被告金某某、周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某某訴稱:2014年6月3日,金某某向案外人高某某借款300萬元,并簽署借款合同1份。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為60天,自借款交付之日起計算,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1%計算。雙方確定借款交付至周某賬戶即視為借款交付。借款合同簽署后,高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將借款300萬元轉賬至周某賬戶。為確保如期還款,經(jīng)金某某請求,沈某某向高某某出具擔保書1份,就金某某所借款項向高某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到期后,金某某未能如期還款。鑒于沈某某向高某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沈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高某某代償300萬元借款(根據(jù)高某某的要求,該筆款項轉賬至案外人劉某賬戶)。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沈某某出具代償證明1份,證明沈某某履行保證擔保義務。金某某與周某于2003年4月29日登記結婚,前述債務發(fā)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金某某與周某共同清償。為此起訴,要求金某某、周某支付代償款300萬元,并賠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原告沈某某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1.借款合同1份,證明金某某向高某某借款300萬元的事實;2.銀行轉賬憑證1份,證明借款交付的事實;3.擔保書1份,證明沈某某作為擔保人的事實;4.招商銀行的轉賬憑證及高某某出具的代償證明各1份,證明沈某某代償借款300萬元的事實;5.金某某與周某的結婚登記申請書1份,金某某與周某系夫妻關系,涉案債務發(fā)生在金某某與周某夫妻共同債務。
被告金某某、周某辯稱:代償事實無法確認。即使代償真實,但金某某的欠款本金也只有292.40萬元。另外,周某于借款當天轉給沈某某50萬元。
被告金某某、周某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1.2014年6月3日,周某轉賬7.60萬元給高某某的銀行轉賬憑證1份,證明本案主債務本金僅有292.40萬元;2.2014年6月3日,周某轉賬5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1份,證明周某轉賬給沈某某50萬元。
沈某某與金某某、周某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認證如下:
沈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3、5,金某某、周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借款利息過高。本院確認其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jù)。沈某某提供的證據(jù)4,金某某、周某表示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金某某、周某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推翻沈某某提供的證據(jù)4的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金某某、周某提供的證據(jù)1,沈某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周某向高某某轉賬早于高某某向周某轉賬,與本案無關。金某某、周某提供的證據(jù)2,沈某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周某曾向沈某某借款80萬元。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金某某、周某提供的證據(jù),與本案的處理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4年6月3日,高某某與金某某簽訂借款合同1份,約定金某某向高某某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60天,從借款交付之日起計算。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1%計算。金某某確認高某某將轉入周某銀行賬戶即視為高某某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2014年6月3日,沈某某向高某某出具擔保書1份,為金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高某某借款3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2014年6月3日,高某某向周某轉賬300萬元。借款到期后,金某某未向高某某返還借款。2014年9月19日,沈某某將300萬元轉賬至高某某指定的劉某賬戶。2015年4月3日,高某某向沈某某出具代償證明1份,確認沈某某已代金某某償還借款300萬元。該款金某某至今未向沈某某返還。
另查明:金某某與周某于2013年4月29日經(jīng)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金某某向高某某借款后,未按約定期限予以返還。沈某某作為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代金某某向高某某返還借款后,有權向金某某追償。金某某未及時返還上述代償款,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至于金某某、周某另外向高某某、沈某某轉賬問題,與本案處理無關,金某某、周某可另行要求解決。金某某在與周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應當按照金某某與周某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沈某某要求金某某與周某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金某某、周某返還沈某某代償款3000000元;
二、金某某、周某賠償沈某某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本判決限定的代償款300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三、上述款項,金某某、周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652元,減半收取15826元,由金某某、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共3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1652元。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鹃_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帳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傅成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俞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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