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蔡某訴被告吳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8閱讀量:(1489)
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格民初字第682號
原告蔡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彥豐,青海法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姝,青海法脈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吳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蔡某與被告吳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彥豐、陳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2月1日在青海省互助縣丹麻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7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簽離婚協議書當天支付3萬元,其余5萬元于2015年支付,每季度支付12500元,但被告并未按協議約定支付剩余5萬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絕支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給付原告2015年第一季度應付的125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吳某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日在青海省互助縣丹麻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吳某甲。2014年7月28日因感情不和雙方在格爾木市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第四項約定“夫妻婚后無存款、無債務,男女雙方名下財產,債務歸各自處理。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幣:捌萬元整(人民幣:80000元整)(簽離婚協議當天付人民幣:叁萬元整(人民幣:30000元整)2015年每季度付人民幣:壹萬貳千伍佰元整(人民幣:12500元整))男方將費用交到女方的工商銀行帳號:621723280600001****”。簽協議當天被告吳某支付原告蔡某3萬元,剩余5萬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本案中原、被告在格爾木市民政局登記離婚時自愿訂立了一份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協議內容,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第一季度應支付的12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支付原告蔡某人民幣12500元,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元,減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吳某承擔,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修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周文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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