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3閱讀量:(2034)
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黑0702刑初16號
公訴機關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無職業(yè)。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F羈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樹滿,黑龍江林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伊春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伊區(qū)檢訴刑訴(2015)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伊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永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辯護人李樹滿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伊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假冒伊春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車隊司機身份結識了被害人張某某、李某某,2015年6月,朱某對張某某、李某某謊稱能買到伊春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拍賣車輛,收取張某某購買豐田漢蘭達SUV越野車好處費10000元;收取李某某購買捷達轎車定金6000元,后又偽造購車通知,讓張某某、李某某簽字。期間,朱某以預支購車款方式從張某某借款共計18000元。
2015年7月,朱某通過租房結識了被害人劉某某,朱某謊稱有抵賬的伊春區(qū)億科傲城小區(qū)車庫要賣,收取劉某某20000元定金,并給劉某某出具了一張偽造的億科傲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定金收條。后朱某多次以算在購車庫款內向劉某某借錢共計44000元,后劉某某要回20000元。經偵查,朱某于2015年9月8日在伊春區(qū)泓江市場南門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朱某構成詐騙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可朱某詐騙數額為收取的買車及車庫定金36000元,其余為民間借貸行為。且自愿認罪、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向法庭提交本院民事調解書一份,證明朱某母親范某某與劉某某達成民事調解,由范某某償還劉某某借款及拖欠房租共計66600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假冒伊春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車隊司機身份結識了被害人張某某、李某某,同年6月朱某對二人謊稱能買到“本單位”拍賣車輛,收取張某某購買“豐田漢蘭達SUV越野車”好處費1萬元;收取李某某購買“捷達轎車”定金6000元,后又偽造購車通知,讓張某某、李某某簽字以拖延時間。期間,朱某以預支購車款方式向張某某兩次借款18000元。騙取二人合計34000元。2015年7月,朱某通過租房認識了被害人劉某某,朱某謊稱有抵賬的位于伊春區(qū)億科傲城小區(qū)車庫要賣,收取劉某某2萬元定金,并給劉某某出具了一張偽造的億科傲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定金收條。其后朱某多次以借款充抵購車庫款向劉某某借錢計44000元,后劉某某要回2萬元。詐騙劉某某數額合計44000元。朱某多次實施詐騙人民幣共計78000元被其揮霍。經偵查,朱某于2015年9月8日在伊春區(qū)泓江市場南門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抓獲經過及破案經過、收條、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通知、工作說明等;
2.證人袁某某、盧某、姜某、付某某、范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李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低價購買到車及車庫的事實,騙取三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朱某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多次實施詐騙,應從重處罰。辯護人關于朱某詐騙數額為收取的買車及車庫定金36000元,其余屬民間借貸行為的辯護意見,有三被害人證實朱某以能買到低價車及車庫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借錢,并承諾借款充抵車及車庫款,而實際上朱某謊稱買車及車庫為欺騙手段,其后的借款充抵屬詐騙,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劉某某向本院起訴朱某母親范某某,經調解達成了償還協(xié)議,故詐騙劉某某的44000元本案不再判決退賠。其他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朱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4000元,返還被害人張某某28000元,李某某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 黃瑛琳
審判員 李永勝
審判員 金慶發(f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閆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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