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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召民一初字第240號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紅俠、秦宏,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在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曹某甲兒子。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曹某甲妻子。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負責人李某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曹某甲、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紅俠、秦宏,被告曹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曹某乙、康某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4年4月14日20時許,被告曹某甲醉酒駕駛豫LA6***號三輪汽車沿本市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人民路口北50米左右時,與前面同方向行駛至此在道路上停留說話的黃某某、楊某某、李某乙以及黃某某、楊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電動車乘坐人李某乙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漯河市交警二大隊認定,被告曹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曹某甲的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發(fā)后,原告住院治療,二被告不管不問,拒不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犯,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48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1、肇事司機醉酒駕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我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當同時認定我公司就賠償部分對肇事司機、車主行駛追償權(quán)。2、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和死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該按比例賠償。3、由于賠償數(shù)額已經(jīng)超過醫(yī)療和傷殘賠償限額,具體各人的賠償數(shù)額由法院依法核定。4、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曹某甲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沒什么說的。原告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我無能力承擔,我家三口人都沒有工作,我家里也沒有什么財產(chǎn),都沒有能力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20時許,被告曹某甲醉酒駕駛豫LA6***號三輪汽車沿本市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人民路口北50米左右時,與前面同方向行駛至此在道路上停留說話的黃某某、楊某某、李某乙以及黃某某、楊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黃某某、楊某某受傷、電動車乘坐人李某乙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黃某某在漯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支出醫(yī)療費5480元。出院后,黃某某在農(nóng)村診所繼續(xù)治療,又支出醫(yī)療費1445元。該事故經(jīng)漯河市交警二大隊認定,被告曹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某、楊某某、李某乙不負該事故責任。被告曹某甲的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曹某甲通過家人向楊某某支付20000元,向黃某某支付5000元。
本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事故認定書表示異議,對該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曹某甲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賠償責任,因曹某甲的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某某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但因該事故造成一死兩傷,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判決某某保險公司用交強險賠付,故某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黃某某在本案中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以票據(jù)為準,為6925元;2.誤工費,490.88元(22398.03元÷365天×8);3.護理費,490.88元(22398.03元÷365天×8);4、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30元×8);5、營養(yǎng)費80元(10×8);6、交通費100元。上述各項損失共計8326.76元??鄢苣臣滓阎Ц兜?000元,下余3326.76元,由被告曹某甲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326,76元。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曹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衛(wèi)東
審 判 員 陳國卿
人民陪審員 婁志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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