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達奇支行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9閱讀量:(1637)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加民初字第127號
原告張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寶友,男,系黑龍江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達奇支行。
負責人劉某某,系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張某與被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達奇支行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達奇支行負責人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原告在購買住房準備貸款時發(fā)現(xiàn)被告無故將原告列為有不良信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原告的名譽貸了款,給原告聲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為此事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被告的答復是了解情況再答復,至今仍未解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被告辯稱:認可原告未在被告貸過款,是他人借用原告名譽貸款,同意給原告解除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經審理查明:在原告張某名下有2002年9月13日中國農業(yè)銀行黑龍江直屬支行資產處置經營部發(fā)放的500000.00元貸款,于2012年9月13日到期,已變成呆賬,經查,此款貸款并非張某本人所貸。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的個人信用報告一頁以及原、被告的陳述,在卷為憑,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錯將其列為逾期貸款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停止侵害,為其消除不良信用記錄,恢復名譽。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一)項、(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達奇支行為原告張某解除在其征信系統(tǒng)內的2002年9月13日逾期貸款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案件受理費100.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0.00元,此款由被告負擔,退回原告50.00元。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判項,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東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許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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