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褚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4閱讀量:(1320)
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義民城初字第01884號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錦州市凌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會玲,遼寧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褚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義縣。
被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義縣。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褚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苗興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是夫妻關系。2014年8月,被告褚某某說做生意缺錢,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期限1個月。2014年8月7日,原告把10萬元錢交給褚某某,褚某某出具借款憑證,約定2014年9月7日還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并按照年利率6%給付利息。
被告辯稱,借錢屬實,利息已經支付16000元,后來通過朋友轉賬還了本金15000元,同意償還欠款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關系。2014年8月,被告褚某某說做生意缺錢,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期限1個月。同年8月7日,原告把10萬元錢交給被告褚某某,褚某某出具了借條,約定2014年9月7日還款。經催要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借條及原告陳述筆錄在案為憑,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事實清楚,被告應及時償還借款本息。雙方關于年利率6%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款時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利息應當自借款期限屆滿時開始支付,對于被告提出已經償還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意見無證據(jù)證明,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褚某某、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6%付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0元,減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苗興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張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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