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191)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密刑初字第16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2014年8月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惠平,系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密檢刑訴(2014)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2014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楊惠平到庭參見訴訟。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4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黑GD8XXX號藍色本田飛度小型轎車,沿方虎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密山市興凱鎮(zhèn)糧庫東側時,將前方行人被害人于某某(女,XX歲)撞倒,造成于某某受傷,李某甲駕駛車輛逃跑。經(jīng)牡丹江農墾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某某目前所傷已構成重傷二級。李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李某甲正側面照片、網(wǎng)上犯罪嫌疑人結論、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返還物品憑證、涉案車輛行駛照片、辦案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駕駛人信息查詢、中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車輛錄像照片、關于李某甲事故認定書的補充說明、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人趙某某、黃某某、李某乙證言;被害人于某某陳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辯解;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黑龍江省牡丹江農墾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重傷,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且李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甲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李某甲家屬能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李某甲系自首,沒有前科劣跡,平日表現(xiàn)一貫較好,主觀惡性較小,且自愿認罪,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李某甲系過失犯罪,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并依法對李某甲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雞西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運華
代理審判員 諸葛輝
人民陪審員 欒 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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