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與王某、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908)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潮安法楓民一初字第130號
原告: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潮州市湘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許錦深,系廣東創(chuàng)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湘輝,系廣東創(chuàng)興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潮州市楓溪區(qū)。
被告:邱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潮州市楓溪區(qū)。
原告朱某訴被告王某、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本院審判員劉先加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麥少鵬、人民陪審員丁志波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于2014年9月10日進行證據(jù)交換,于2014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錦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邱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朱某訴稱:被告因生意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別于2013年8月6日借款人民幣50000元(約定還款時間是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12日借款人民幣80000元(約定還款時間是2013年8月18日)、2013年10月6日借款人民幣60000元、2013年11月19日借款人民幣75000元、2014年3月6日借款人民幣40000元、2014年6月8日借款人民幣85000元,合共借款人民幣39萬元。之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無果,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被告邱某系被告王某的妻子,依法應當對被告王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某付還原告人民幣叁拾玖萬元(39萬元)及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余至付還止);2、被告邱某依法對被告王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朱某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
一、原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二、二被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2頁,證明二被告主體資格。
三、借條復印件6份6頁,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四、楓溪區(qū)民政局證明原件1份1頁,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
被告王某放棄訴訟權(quán)利,也沒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抗辯和證據(jù),將依法承擔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邱某放棄訴訟權(quán)利,也沒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抗辯和證據(jù),將依法承擔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原告朱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潮安法楓民一初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被告王某、邱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潮州市楓溪區(qū)XX村宮仔路口私有鋪面樓座一處(四層半,約1200平方米,東至私宅樓、西至潮汕公路,南至宮仔路,北至私宅地,價值以人民幣390000元為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王某和被告邱某系夫妻關(guān)系。2013年8月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親筆簽名立下借條一份交原告存執(zhí),借條上注明定于2013年8月30日還;2013年8月12日,被告王某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親筆簽名立下借條一份交原告存執(zhí),借條上注明還款日期2013年8月18日。上述二份借條均沒有注明借款利息。被告王某還分別于2013年10月6日、2013年11月19日、2014年3月6日、2014年6月8日各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元、75000元、40000元、85000元,以上四筆借款合計人民幣26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親筆簽名立下借條四份交原告存執(zhí),四份借條上均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此后,被告王某沒有付還原告借款,原告經(jīng)催討無果,遂于2014年7月31日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告朱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在案,經(jīng)開庭查證核對,可予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發(fā)生的借貸關(guān)系明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后沒有依約付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故被告王某應承擔本案糾紛的責任。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王某付還借款人民幣390000元及償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的利息,其訴訟請求依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邱某是否應對被告王某尚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的行為發(fā)生在被告王某與被告邱某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而且被告王某與被告邱某也沒有約定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故被告邱某應對被告王某尚欠原告的債務,與被告王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被告王某、邱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院可依法對本案作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付還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幣390000元及該款利息損失(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另計)。
二、被告邱某對被告王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71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2470元,合計人民幣962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該款已由原告朱某自愿代為墊付,被告王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逕付還原告朱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先加
審 判 員 麥少鵬
人民陪審員 丁志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洪少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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