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02)
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甘0921刑初9號
公訴機關(guān)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
辯護人向海琳,系酒泉航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公訴刑訴(2016)6號起訴書控告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金塔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以竊取的張某甲家門鑰匙,先后十一次進入其住宅盜竊現(xiàn)金共計6000元。針對以上指控,控方以書證、被告人供述、失主陳述、視頻資料等證據(jù)加以證明??胤秸J為,被告李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應(yīng)依法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李某對控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沒有提出辯護意見。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主觀惡性不深,又系初犯,能自愿認罪,積極退賠了失主全部損失,并征得失主的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審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張某甲餃子店打工期間,從張某甲女兒張某乙處竊取了其家門鑰匙,先后五次進入張某甲住宅實施盜竊,盜竊現(xiàn)金2500元。7月底,李某得知張某甲更換住宅防盜門門鎖后,又從張某乙處偷配張某甲住宅防盜門鑰匙。后李某持偷配的張某甲住宅防盜門鑰匙,在8月上旬至9月上旬期間又先后六次進入張某甲住宅,盜竊現(xiàn)金35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退賠了失主張某甲全部贓款,并征得失主張某甲諒解,張某甲出具了書面諒解書,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失主張某甲的陳述,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頻資料,抓獲經(jīng)過說明,戶籍證明,諒解書,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現(xiàn)金共計6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控方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偵查期間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坦白認定,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積極退賠失主全部損失,并征得失主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和誠意。加之系初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故可對其從輕處罰。為打擊盜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產(chǎn)權(quán)益不受侵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七十二條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條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石 軍
審 判 員 李建兵
人民陪審員 盧國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魏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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