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甲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222)
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舟定刑初字第109號
公訴機關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甲,務農。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暫住地。
辯護人張國斌,北京大成(舟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舟定檢公訴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某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甲及辯護人張國斌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至2015年1月12日期間,被告人吳某甲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在舟山市定海區(qū)臨城街道某某廣場多次實施盜竊,具體如下:
1、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吳某甲在上述廣場**號張某經營的店鋪內竊得價值人民幣89元的耳釘1對。
2、同年11月底的一天中午,吳某甲在上述廣場**號謝某經營的某某服裝店內竊得價值人民幣59元的黃色圍巾1條。
3、同年12月26日下午,吳某甲在上述某某服裝店竊得價值人民幣73元的棕色毛衣1件。
4、2015年1月9日下午,吳某甲在上述廣場**號何某經營的某某童鞋店內竊得價值人民幣30元的格子圍巾1條。
5、隨后,吳某甲在上述廣場**號王某經營的某某寶貝童鞋店內竊得價值人民幣165元的黑色童裝棉襖1件。
6、同月12日下午,吳某甲在上述廣場**號李某經營的某某化妝品店內竊得價值人民幣67元的睫毛膏1支。
綜上,吳某甲共盜竊作案6起,竊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83元。
案發(fā)后,全部贓物被追回并已發(fā)還各被害人,吳某甲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謝某、何某、王某、李某陳述、證人陸某、朱某、吳某乙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調取證據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發(fā)還清單、《鑒定意見》價格鑒定結論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錄像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吳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均已得到賠償,對吳某甲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要求對吳某甲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以盜竊罪判處吳某甲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此款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黃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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