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736)
肇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肇法刑初字第9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被害人之父),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冷某某(被害人之母),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被害人之妻),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被害人之女),女。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帥秀海,黑龍江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高海燕,黑龍江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對青山鎮(zhèn)杜家村杜家屯。2015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東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經(jīng)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同年3月12日由肇東市公安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肇東市看守所。
辯護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干部,現(xiàn)住肇東市國稅*號樓。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綏化市。
負責人趙某某,職務總經(jīng)理。
訴訟代理人杜英文,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以黑肇檢訴刑訴[201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當日立案,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時合并審理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杜東海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高海燕,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訴訟代理人杜英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5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黑ML1***號福田貨車沿綏源公路肇肇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至大莊園三期門前路段時,由于了望不夠,采取措施不當,將由北向南過道,已行至路南側的行人劉某某撞倒,幾分鐘后一輛黑色轎車(具體信息不詳,正在查找中)再次對劉某某碾壓后逃走。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者劉某某生前系外力作用于頭部致顱骨呈粉碎性骨折、腦組織缺失而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趙某某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報案,肇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xiàn)場將趙某某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舉出了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章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
公訴機關對趙某某的量刑提出建議,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不辯解。
辯護人認為,趙某某系自首,無前科劣跡,屬于初犯,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請求對趙某某宣告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2015年2月5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黑ML1***號福田貨車沿綏源公路肇肇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至大莊園三期門前路段時,與由北向南過道已行至路南側的行人劉某某撞倒,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趙某某是肇事車主。該車在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某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原告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相關之規(guī)定,具狀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5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黑ML1***號福田貨車沿綏源公路肇肇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至大莊園三期門前路段時,由于了望不夠,采取措施不當,將由北向南過道,已行至路南側的行人被害人劉某某撞倒,幾分鐘后一輛黑色轎車(具體信息不詳,正在查找中)再次對劉某某碾壓后逃走。經(jīng)法醫(yī)鑒定,劉某某生前系外力作用于頭部致顱骨呈粉碎性骨折、腦組織缺失而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某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趙某某報案,肇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xiàn)場將趙某某傳喚到案。
趙某某駕駛的黑ML1***號福田貨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害人劉某某,戶籍所在地為遼寧省莊河市新華街道小寺村小寺屯999號,歿年44歲,父親劉某某、母親冷某某、妻子宋某某、長女劉某某。按戶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為25578元/年×20年=511560元。
另查明,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冷某某、宋某某、劉某某與被告人趙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某就賠償問題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趙某某、趙某某賠償劉某某、冷某某、宋某某、劉某某損失18萬元,劉某某、冷某某、宋某某、劉某某放棄對趙某某、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并請求法院對趙某某從寬處罰。同時,撤回對趙某某、趙某某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其供述,證人宋某某、劉某某、鄒某某、陳某某、徐某某陳述,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肇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情況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身份證,肇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書、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報告書、車輛速度鑒定意見書,送達手續(xù),結婚證,莊河市公安局大鄭鎮(zhèn)派出所證明,機動車保險單,和解協(xié)議書,收條,撤訴申請書,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違章駕駛車輛,發(fā)生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鑒于趙某某系自首,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部分損失,取得了諒解,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采納。
趙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對被害人劉某某人身權的侵害,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損失。趙某某駕駛的黑ML1***號福田貨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首先,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保險期間內(nèi),應該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11萬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冷某某、宋某某、劉某某死亡賠償金11萬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被告人趙某某回到社區(qū)接受矯正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范學忠
人民陪審員 溫中印
人民陪審員 于秀蘭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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