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犯盜竊罪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45)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安鐵刑初字第00004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漢陰縣,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安康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馬方平,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逢杰,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安鐵檢刑訴(20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翟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馬方平、張逢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3年1月20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由漢陰火車站乘坐漢中開往廣州的K768次旅客列車,在白河火車站下車時,盜竊旅客XXX放在6號硬座車廂中部行李架上的“LONGJLN”牌藍色拉桿箱1個,價值人民幣78.00元;拉桿箱內(nèi)裝紅色東芝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991.55元;黃金手鏈1條,重1.98克,價值人民幣827.64元;黃金戒指1枚,重2.25克,價值人民幣940.50元;白銀戒指2枚,共計重3.60克,價值人民幣36.00元;現(xiàn)金人民幣1002.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875.69元。案發(fā)后,被盜財物已追回并發(fā)還失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檢察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請求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XXX的報案材料和陳述;證人XXX、XXX、XXX等人證言;安康鐵路公安處白河縣車站公安派出所民警XX、XX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提取物品清單;安康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失主領(lǐng)條;物證照片;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旅客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私有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某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能認罪、悔罪,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考驗期限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張楠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郭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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