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310)
鶴壁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611民初第3053號
原告王某林,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鶴壁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立案,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代領法律文書。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街*號。
法定代表人宋某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常皓東,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應訴,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和解。
被告鶴壁市某某工程學校,住所地鶴壁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北側。
法定代表人裴某喜,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李海禎,河南大正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領法律文書。
原告王某林與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鶴壁市某某工程學校(以下簡稱某某學校)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林委托代理人張金娥,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皓東,被告某某學校委托代理人李海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林訴稱:2014年9月,被告某某公司在為被告某某學校建造實訓樓時,因建設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12萬元,并約定利率為月息1.5分,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由被告某某學校提供擔保。原告將借款通過被告某某學校辦公室副主任某平轉入被告某某公司宋保江(公司股東)賬戶?,F(xiàn)原告多次找被告還款,被告一直拖延不給,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2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月息1.5分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1、該20筆借款經(jīng)手人為鶴壁市某某工程學校辦公室副主任某平,當時包括原告在內(nèi)共有20位出借人,借款金額共計147.5萬,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其于2014年10月8日通過宋華瑞的賬戶向該20筆借款的經(jīng)手人常平轉款20萬元,支付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199125元,因此該筆借款借期內(nèi)的利息其已經(jīng)付清;2、該借款合同形式上雖為擔保借款合同,實為債務承擔,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該筆借款就是附期限的債務承擔,即當借款到期,若其不歸還貸款及利息,該筆借款將由被告某某學校承擔,該債務承擔也得到了原告的認可即取得了債權人的同意,并且該債務具有可讓與性,應是合法有效的;3、其承包了被告某某學校的工程,至今被告某某學校尚欠其工程款,因此該債務承擔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該筆借款及利息應由被告某某學校承擔。
被告某某學校辯稱:原告訴請屬實,是其學校號召教師為被告某某公司籌借的工程款,學校為包含原告在內(nèi)的20位教師提供了擔保,該借款的利息已結算至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4日至今利息未結算,該借款應當由被告某某公司償還,其單位同意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擔保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原告王某林與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學校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林借款12萬元,被告某某學校為保證人,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月息為1.5分,如被告某某公司到期不還款,擔保方某某學校將從被告某某公司的工程余款中支付原告款項。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林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3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王某林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王某林提交的借款合同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林借款12萬元,由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陳述予以證實,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某公司未予償還,應承擔還款責任,對原告王某林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2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王某林要求被告某某公司自2014年9月4日起以12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1.5%,計算利息至償還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二)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本案中,雙方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月利率為1.5%,該約定未超出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王某林的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王某林要求被告某某學校對12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某某學校作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不得為保證人,但其為涉案借款提供擔保而致?lián):贤瑹o效存在過錯,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學校對12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本案借款到期后為債務承擔,應由被告某某學校承擔還款責任的意見,被告某某公司為借款人,具有法定的償還義務,被告某某學校明確為涉案借款的保證人,對被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某某學校承擔還款責任的意見本院不采納。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鶴壁市某某工程學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連帶償還原告王某林借款本金12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償還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鶴壁市某某工程學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麗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郭丙乾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