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黃某、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85)
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1004號
原告李某,男,漢族,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公民身份號碼:×××1239。
委托代理人陳文彬,廣東明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女,漢族,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626。
被告趙某,男,漢族,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公民身份號碼:×××0018。
原告李某訴被告黃某、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衛(wèi)紅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文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趙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黃某與被告趙某原系夫妻,20**年**月**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黃某分別于2014年11月14日、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3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款期屆,原告多次向被告黃某催討未果。原告認為,被告黃某應付還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并支付違約金。因雙方約定違約金為日千分之三,超過法定最高限額,故原告主張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由于本案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被告趙某依法應與被告黃某共同清償債務。據此,請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暫計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12138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另計;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原告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二被告的《人口信息資料》及《婚姻狀況證明》,證明二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二被告于20**年**月**日結婚,于20**年**月**日離婚的事實。
3、《借款借據》二份及《收據》二份,證明被告黃某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期限4個月,承諾于2015年3月14日還款;被告黃某于2014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期限1個月,承諾于2014年12月22日還款。
被告黃某、趙某沒有答辯,案經開庭審理,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
原告在庭審中重新確認:被告黃某于2014年12月底付還原告借款3萬元中的1萬元。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4日、11月22日,被告黃某在借款借據上簽名確認,分別向原告借款5萬元、3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后被告黃某于2014年12月底付還原告借款3萬元中的1萬元,其余借款未償還,原告多次催討未果,致糾紛。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訴至本院,請求判準其訴請。
另查明,被告黃某、趙某于20**年**月**日在汕頭市金平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于20**年**月**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和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依法應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本案借款產生于被告黃某、趙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提出被告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可予支持。本案借款雖約定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但超過法定最高限額,原告請求按年利率24%計算償還違約金的訴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應作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趙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萬元及違約金(其中借款本金5萬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本判決限定還款之日止;借款本金2萬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決限定還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二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2元(已減半),由被告黃某、趙某承擔;該款原告已墊付,被告黃某、趙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衛(wèi)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黃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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