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毛某某與羅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064)
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臨杜商初字第1103號
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道廣,浙江華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
原告毛某某為與被告羅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道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毛某某起訴稱:被告羅某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原告毛某某借款,2015年2月22日,原、被告雙方對之前的債務進行結算,最后確定的借款總額是15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條。2015年3月底前,被告沒有還款付息。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償還自2015年2月22日起到還清本息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被告羅某未作答辯和舉證。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條1份,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被告羅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確認。據(jù)此,本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羅某向原告毛某某出具的借條,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確認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在借款時明確約定歸還借款的期限,被告羅某在借款到期后借款本息至今未全部歸還,顯屬違約。當事人違約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等違約責任。借條上明確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經查實,其數(shù)值低于2%,本院予以準許,故被告羅某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羅某返還原告毛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從2015年2月22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19元,減半收取1759.50元,由被告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3519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浙江省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臺州市某行,賬號:19-9000010**********01)。
如判決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代理審判員 朱向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書 記員 王賽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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