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嚴某標訴劉某權、謝某珍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522)
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尋民二初字第253號
原告嚴某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業(yè)農(nóng)。
委托代理人曾令達,江西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幸,江西尋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業(yè)農(nóng)。
被告謝某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業(yè)農(nóng)。
原告嚴某標訴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古紅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某標的委托代理人黃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權、謝某珍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嚴某標訴稱: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是夫妻關系。原告經(jīng)朋友劉某傳介紹認識了被告劉某權。2013年11月27日,被告劉某權、謝某珍夫婦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去現(xiàn)金3萬元,兩人共同出具借條給原告執(zhí)存,并約定在農(nóng)歷2013年12月28日前歸還,口頭約定月利率按30‰計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倆被告催討,倆被告至今拒絕歸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請本院判決:1、倆被告共同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萬元及從2013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30‰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未到庭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嚴某標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擬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借條一張,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3、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擬證明倆被告系夫妻關系。
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未到庭進行質證,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審查,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認定如下:原告身份證系由公安機關頒發(fā),可以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借條由被告劉某權、謝某珍出具,能證明被告劉某權、謝某珍向原告嚴某標借款的事實,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系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能證明倆被告的夫妻關系,故對其事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權、謝某珍系夫妻關系。2013年11月27日,倆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于農(nóng)歷2013年12月28日(即公歷2014年1月28日)前歸還,同時倆被告出具了一張借條交由原告嚴某標執(zhí)存,借條載明:“茲借到嚴某標現(xiàn)金叁萬元整人民幣(¥:30000.00元以農(nóng)歷2013年12月28日前還清.”倆被告均在借條經(jīng)手人處簽名并捺手印確認。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嚴某標催取,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未予歸還,因而成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并經(jīng)庭審審查認定的書證,原告代理人的陳述,法庭審理筆錄等在案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為年利率5.6%(月利率為4.667‰)。
本院認為:本案借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實充分,雙方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倆被告未按約定時間歸還欠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本案全部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倆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方面,由于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的計付方式,原告無其它證據(jù)證實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按月利率30‰計算利息,本案借款應認定為無息借款,原告要求從2013年11月21日起計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借款逾期后才能按國家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嚴某標借款本金人民幣3萬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3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4.667‰計付);
二、駁回原告嚴某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劉某權、謝某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古紅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潘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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