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397)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惠刑初字第101號
公訴機關惠民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農(nóng)民。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惠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14日被惠民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樊延國、邱士凱,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惠民縣人民檢察院以惠檢公刑訴(201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菝窨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樊延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魯M×××××小型轎車沿樂胡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惠民縣麻店鎮(zhèn)西萬村時,因違法超車、未確保安全,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張某甲駕駛的魯M×××××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某甲當場死亡,魯M×××××小型轎車乘車人胡某乙、張某乙、張某丙、齊某、朱某受傷,朱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事故原因分析認定,陳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能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5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魯M×××××小型轎車沿樂胡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惠民縣麻店鎮(zhèn)西萬村時,因違法超車、未確保安全,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張某甲駕駛的魯M×××××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某甲當場死亡,魯M×××××小型轎車乘車人胡某乙、張某乙、張某丙、齊某、朱某受傷,朱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事故原因分析認定,陳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張某甲、朱某親屬及被害人胡某乙、張某乙、張某丙、齊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其賠償被害人張某甲親屬經(jīng)濟損失十萬元(已過付),賠償被害人朱某親屬及被害人胡某乙、張某乙、張某丙、齊某經(jīng)濟損失二十萬元(已過付)并均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乙、張某丙、齊某陳述,證人胡某甲、關某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惠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惠公交認字(2014)第011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惠民縣公安局(惠)公(尸)鑒(檢)字(2014)042號、117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2014)痕鑒D字第581號檢驗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另有被告人陳某的戶籍證明,證實了其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能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呂春雨
人民陪審員 高德健
人民陪審員 李海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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