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377)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南刑初字第774號
公訴機關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于貴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貴州省鎮(zhèn)寧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嵐,貴州乾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2014)南檢公訴刑訴6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娜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某及辯護人陳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18時許,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接群眾舉報,在貴陽市云巖區(qū)合群路文廟巷將被告人彭某某抓獲,當場從被告人彭某某身上搜出一包重30.1克的疑似冰毒毒品,后又在其住處搜出三盒分別重57.9克、19.7克、116.3克疑似冰毒毒品,經(jīng)鑒定,上述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共計重224克。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搜查筆錄及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收據(jù)、毒品扣押及計量表、筑公禁(毒檢)(2014)0225號毒品檢驗報告、被告人彭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24克,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依法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彭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彭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無前科,該毒品是用于吸食,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后果,希望從輕處罰。本院認為該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彭某某能當庭認罪,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石鈺燕
審判員 魯 迪
審判員 駱小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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