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韋某某與被告練某、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466)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初字第1005號
原告韋某某,男,壯族,住梧州市。
委托代理人梁雄元,廣西公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練某,男,漢族,住梧州市長洲區(qū)。
被告莫某某,女,漢族,住梧州市長洲區(qū)。
原告韋某某與被告練某、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愛琴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雄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練某、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練某是朋友關系。2010年10月30日被告練某因缺乏資金向原告借款8萬元,約定于2012年12月底前還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還錢。由于借款發(fā)生在練某與莫某某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應由練某與莫某某共同償還。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8萬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原告韋某某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練某、莫某某的結婚登記申請書,證明被告練某、莫某某為夫妻關系;
2、2010年10月30日被告練某出具的借條,證明被告練某向原告借款8萬元。
被告練某、莫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練某、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并應承擔由此產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被告練某、莫某某是夫妻關系。被告練某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0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8萬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注明‘“現(xiàn)因南寧樞紐鐵路項目資金緊缺,現(xiàn)特向朋友韋某某借款捌萬元整(¥80000元)人民幣,于2012年12月底前還清。”字樣。還款期限屆滿被告練某沒有償還原告借款,原告追索未果,向本院起訴成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練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8萬元,有其出具的借條在卷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由于借款發(fā)生于被告練某、莫某某的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莫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借款屬被告練某的個人債務及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故被告練某的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莫某某對練某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練某在借款后沒有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構成違約,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8萬元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從2013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練某、莫某某償還原告韋某某借款8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13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練某、莫某某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愛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陳家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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