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4閱讀量:(1261)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581民初829號
原告楊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楊松,河南奧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原告楊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委托代理人楊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經(jīng)過短暫了解之后,于××××年××月××日在林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分居至今?;楹螅l(fā)現(xiàn)被告性格怪癖,且無共同語言,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尤其在婚后的生活中被告作息規(guī)律異常,對網(wǎng)絡(luò)游戲參與賭博尤為癡迷,原告亦多次勸說,說輕了被告我行我素,說重了離家出走,擾的家人、朋友四處尋找,被告的種種行為讓原告無法忍受,難以共同生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于2013年冬天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于××××年××月××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楹鬅o生育子女。原告訴稱,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離家出走,雙方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典禮時被告娘家陪嫁物有:西門子冰箱一臺、海爾洗衣機一臺、洪都電動車一輛、52寸電視機一臺、臺式電腦一體式一臺、被子面六條。上述物品均在原告家中存放。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婚前相識時間短,婚后被告離家出走長期分居生活,導(dǎo)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典禮時被告娘家陪送物品屬其個人財產(chǎn),原告應(yīng)予返還被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二、原告楊某返還被告娘家陪送物品西門子冰箱一臺、海爾洗衣機一臺、洪都電動車一輛、52寸電視機一臺、臺式電腦一體式一臺、被子面六條;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學(xué)芳
代理審判員 李存林
人民陪審員 楊海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一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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