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妨害公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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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古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古刑初字第24號
公訴機關古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涼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于涼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家孝、巴志濤,甘肅鑫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涼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涼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10月16日被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6日被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2月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古浪縣人民檢察院以古檢公訴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古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萬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王家孝、巴志濤,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古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被告人王某甲與他人債務糾紛一案時,依法將被告人王某甲銀行賬戶凍結,辦案人員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甲于當日下午到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處理相關事宜。2014年9月18日14時42分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區(qū)法院,被告人王某乙獨自進入執(zhí)行局長張某某辦公室,稱法院凍結的賬戶中的錢是自己的,要求解封,張某某告知其必須依法辦理。被告人王某乙很生氣地出了張的辦公室。被告人王某甲進入辦案人員王某甲辦公室后,謾罵執(zhí)行局辦案人員,被告人王某乙也跟著辱罵辦案人員。張某某等人聽到爭吵后前來解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樓道內正好碰到張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乙拉住張某某衣服說:“這就是執(zhí)行局長。”被告人王某甲遂揮拳對張某某進行毆打,并將前來勸阻的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蔡某甲、祁某甲毆打。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乙在樓道內大喊“法官打人了”,后兩被告人被法警控制。經甘肅永泰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張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蔡某甲的傷情為輕微傷。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印證上述事實成立。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訴請本院依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王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辯護人王家孝、巴志濤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構成妨害公務罪不持異議,但被告人王某甲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悔罪表現(xiàn)明顯,請求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被告人王某甲與史某某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時將被告人王某甲銀行賬戶凍結,并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到法院執(zhí)行局處理相關事宜。當日14時42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邀請被告人王某乙前往法院執(zhí)行局。被告人王某乙到執(zhí)行局長張某某辦公室要求解凍賬戶未果,遂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官王某甲辦公室辱罵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樓道內碰到前來做解釋工作的張某某等人后,被告人王某乙拉住張某某的衣服說這就是執(zhí)行局長,被告人王某甲遂持拳在張某某頭、面部進行毆打,致張某某前額皮膚裂傷,左眼挫傷,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骨、兩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法官蔡某甲、祁某甲上前勸阻時,被告人王某甲又持拳進行毆打,致蔡某甲左顳部頭皮血腫,左手彎部皮膚擦傷,祁某甲右手軟組織損傷,右手皮膚劃傷。在被告人王某甲毆打執(zhí)行局法官時,被告人王某乙在樓道內大喊“法官打人了”等。后二被告人被法警控制。案發(fā)后,經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委托甘肅永泰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張某某傷情為輕傷二級,蔡某甲傷情為輕微傷,二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張某某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被害人張某某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從輕或免除處罰。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當庭出示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本案由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對本案的受、立案情況予以證明。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對本案案發(fā)現(xiàn)場及周圍概貌予以證明。
4.報案材料。證明涼州區(qū)法院2014年9月18日報案稱,在執(zhí)行史某某與李某甲、王某甲借款糾紛一案時傳喚王某甲,當日下午王某甲和王某乙到執(zhí)行局后對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實施毆打,妨害公務,請求偵查機關追究兩人妨害公務的法律責任。
5.被害人張某某陳述。9月18日上午,執(zhí)行局辦案人員王某甲電話通知案件當事人王某甲到法院執(zhí)行局協(xié)商處理其存款被凍結的事情。14時30分許,王某甲和他堂哥王某乙到王某甲辦公室,王某乙到我辦公室找我,當時祁某甲和董某甲兩位副局長也在。王某乙說王某甲賬戶上的錢是他的,要求解開。我說不行,必須依法辦理。王某乙生氣地說:“你們不給解開讓王某甲怎么生活,他還有個老媽媽,王某甲會鬧事的”。說完王某乙去了王某甲的辦公室。一會我聽到王某乙說:“王某甲,我們走,這些驢日的不出事不知道厲害。”我聽到后站到我的辦公室門口,王某乙和王某甲從王某甲的辦公室出來,王某甲說:“走,找領導走”。我說我是執(zhí)行局一把手,有啥事跟我說。王某乙看到辦公室還有人就拉著我胳膊出來,王某甲看我出來就把兩張票據(jù)扔在我臉上撕住我頭發(fā),在我頭上、臉上一頓亂搗,我被打到133辦公室。王某甲第一拳搗在我左眼眶骨,當時就流血了,第二拳搗在我左臉頰,王某乙把我拉住。蔡某甲、祁某甲勸架,蔡某甲頭部被王某甲搗了幾拳。我沒動手打人,王某甲打我的時候王某乙沒有勸架,反而把我拉住大聲喊“法官打人了”。王某甲打我時我沒有看清楚他是否拿東西,打完后我看到他手中拿著鑰匙。王某乙辱罵法院工作人員,王某甲毆打辱罵我和同事,使案件不能正常辦理,工作無法開展,并引起案件當事人圍觀,造成不良影響。
6.被害人祁某甲陳述。2009年12月,王某甲借款糾紛案立案執(zhí)行,近期將王某甲的41000元存款凍結。9月18日下午,王某甲在王某乙陪同下到我辦公室要求解凍存款,我和王某甲給他們解釋法律。王某乙說老子的款你們也扣,說著就領王某甲出了辦公室,出去后碰到了執(zhí)行局長張某某,王某乙抓住張某某的衣袖給王某甲介紹說這就是張局長。王某甲罵張局長,并把收款收據(jù)打在張局長臉上,捏著鑰匙握著拳頭在張局長的左眉骨處打了兩拳,眉骨處就流血了。接著王某甲用右拳在張局長下腹部打了兩拳,我把王某甲從后腰抱住,王某甲又用右腳在張局長的肚子上踏了兩下。我在拉王某甲的時候手被抓爛,王某甲還在董某甲的肚子上打了一拳,在蔡某甲的頭部打了一拳。
7.被害人蔡某甲陳述。2014年9月18日下午上班后,我看到王某甲左手撕住張某某頭發(fā),右手握拳在臉上亂搗,張某某臉部流血,雙手捂嘴。王某甲堂哥王某乙在樓道內謾罵,我質問“你是干什么的”?王某乙進到對面辦公室,我到張某某辦公室拉架,當時拉架的有祁某甲、董某甲、王某甲。王某甲轉身一拳打在我頭部,我才看清王某甲右手捏一把鑰匙。王某甲是案件當事人,今天凍結了他的存款,王某乙是王某甲來法院時領的人。當時王某乙謾罵法官,王某甲打人,嚴重干擾辦公秩序。
8.證人趙某甲證言。2014年9月18日下午3點左右,王某甲給王某甲解釋依法凍結存款的有關情況并送達法律文書,王某乙突然說凍結的是他的錢,讓趕緊解開。張某某局長作解釋,王某乙不聽并大聲喊如果不解開就殺了法院的人,打死你們這些法院的領導,并上前撕住張某某推向王某甲說:“這就是執(zhí)行局長,打。”王某甲撲過去撕住張某某頭發(fā)一拳打在眼部眉骨上,接著在張某某面部用拳亂搗,松開張某某的頭發(fā)后又在肚子上踹了幾腳,并罵道:“老子今天不活了,殺了你們法院的這幫人。”我們拉王某甲,他又在蔡某甲左額頭上搗了一拳,祁某甲右手被抓爛,張某某和蔡某甲都受傷流血。
9.證人王某甲證言。法院執(zhí)行局執(zhí)行史某某與李某甲、王某甲借款糾紛案件中,凍結了王某甲銀行卡中的41000元。2014年9月18日15點左右,傳喚王某甲到執(zhí)行局處理案件,我給王某乙和王某甲講解法律,王某甲罵道:“你們想怎么辦怎么辦,我把你們法院的人一個一個做掉呢。”張某某給王某甲講解法律知識,王某乙上前把張某某撕過來對王某甲說:“這就是執(zhí)行局的張局長,你案子上的錢就是他簽字后凍結的。”王某甲聽完后把手中凍結財產的票據(jù)揉成一團扔到張某某臉上,撲過去在張某某的臉上搗了兩拳,并在張某某的肚子上踹了三四腳。我去拉王某甲時也被搗了兩拳,蔡某甲的頭上被王某甲搗了兩拳。
10.證人高某某證言。2014年9月18日下午3點左右,我到執(zhí)行局聽見有人大聲吼:“今天就把法院的的都殺掉。”看到一個穿白色西服的男人把張某某撕了過來,對旁邊一個穿藍色T恤的男人說:“這個就是張局長,打。”那個穿T恤的小伙就撕住張某某的頭發(fā)在面部搗。蔡某甲沖進去拉那個穿T恤的小伙,緊接著在辦公室里的工作人員和別的房子里的工作人員就拉打張某某的小伙,那個小伙又打勸架的工作人員。
11.證人王某丙證言。2014年9月18日15點左右,我聽到執(zhí)行局辦公室有人吵架,有個男的罵道:“把法院的都殺掉”。我出來看到有兩個男子,張局長在給一個高個子男子講解案件情況,一個矮個子男子把張局長撕過去對高個子男子說:“這就是執(zhí)行局的張局長,就是他簽字凍結了你的錢。”高個子男子上前在張某某的臉上搗了兩拳,并在張某某的肚子上踹了幾腳,張某某左眼眶爛了流血。祁某甲,董某甲、蔡某甲、王某甲、趙某甲等人上去勸架,這名男子又動手打勸架的人。
12.證人董某甲證言。2014年9月18日15時許,我到張某某局長的辦公室看到一個穿白衣服的男子在說:“張局長,能不能將凍結的賬號給解封掉,那是我借給王某甲的錢”。張局長說:“那是王某甲賬戶存的錢,不能解封”。那個人就罵罵咧咧出去到了王某甲的辦公室。我聽到樓道內有人罵法官,我和張局長、祁某甲走到門口看到那個穿白衣服的男子在樓道里說:“今天沒個刀,有刀把法院這些慫蛋全別掉”。張某某說:“有話好好說,罵人干啥”?穿白衣服的男子走過來用左手將張局長右胳膊的衣服撕住,然后對另一個穿深藍衣服的男子說:“這就是執(zhí)行局的張局長”。穿深藍衣服的男子拿著法院開具的兩張票據(jù)向張某某的臉上摔去,用右拳在張某某的臉上搗了一拳,然后左手撕住張某某的頭發(fā),右拳在張某某臉上和頭上搗了四五下,邊打邊罵道:“媽的,今天把你們弄死,我也不活了”。我在拉架過程中腿上被那個男子踏了一腳。
13.證人代某某證言。2014年9月18日15時多,我看到法院一樓樓道內一片混亂,圍觀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后聽說執(zhí)行局的張局長被人打了。
14.證人李某丙證言。2014年9月18日下午3點多,我到區(qū)法院,董局長說張局長被人打了。當時樓道內一片混亂,圍觀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
1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9月18日8時30分,涼州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說我甘肅信合銀行賬戶中的41000元被凍結,讓我下午14時30分到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辦公室處理相關案件事宜。我和堂哥王某乙一起去的區(qū)法院,王某乙認識執(zhí)行局的張局長,想去給我說情不要凍結我賬戶中的錢。到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后,王某乙去找張局長,一位工作人員把我領到局長辦公室對門一間辦公室,說去年11月13日已經從我母親賬戶中扣除了21000元,并遞給我兩張綠顏色的票據(jù),我很生氣,失去理智。王某乙從執(zhí)行局長辦公室出來進到我所在的辦公室對我說:“給局長說了,不行”。我對王某乙說:“走吧,他們愛咋辦咋辦”。我們就一前一后出了辦公室,王某乙出辦公室門時對工作人員罵了句“你們這些驢日的”,我也就跟著罵了句“你們這些驢日的,不管人的死活”。出來后看到從局長辦公室出來三個男的,其中一個是張局長,我就在張局長胸前推了一把把他推進辦公室,張局長把手舉了一下,我以為他要打我,我就用拳頭在他的臉上和頭上打了兩拳,他的左眼眶附近就流了血。張局長身邊的兩名男子看到我打了人過來要把我胳膊扭住,我在掙扎過程中亂揮拳頭,打在這兩名男子身上,又來幾個男子合起來把我胳膊扭住拉到局長辦公室按在沙發(fā)上。我在毆打法官時王某乙沒有動手,但在拉架時拉了張局長的手,還在樓道內大喊一聲“法官打人了”。
16.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4年9月18日下午3點左右,我和堂弟王某甲一起去了涼州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王某甲賬戶上的錢被法院凍結,我認識執(zhí)行局張某某局長,想去說個情。我給張局長說情沒說成,我就出來到對面辦公室,王法官已把凍結存款的單子開給王某甲,我給王某甲說不行就走吧,我先出門,王某甲跟在后面走時不停地朝法官們大聲吼叫,罵臟話。王法官和張局長走到跟前和王某甲理論,另外的幾個法官也圍過來,王某甲就和法官撕打起來,互相用拳頭搗對方的頭部臉部,我在樓道內大聲喊叫“法官打人了”。
17.武威市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證明張某某前額皮膚裂傷,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左眼挫傷,左眼瞼血腫,鼻骨骨折;祁某甲右手軟組織損傷,右手皮膚劃傷;蔡某甲頭部外傷,左顳部頭皮血腫,左手腕部皮膚擦傷。
18.甘肅永泰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證明經鑒定,張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骨、兩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傷情為輕傷二級;蔡某甲左顳部皮下血腫,傷情為輕微傷。
19.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明偵查人員依法在王某甲處扣押鑰匙2把,在張某某處扣押制服1件。
20.涼州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證明涼州區(qū)法院于2008年5月18日對原告史某某訴李某甲、王某甲債務糾紛案作出判決,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2日對上訴人李某甲債務清償糾紛一案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21.收款憑證。證明2013年11月29日和10月30日,李某甲分兩次從涼州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領取到案款,憑證有有破損,揉捏的痕跡。
22.涼州區(qū)人民法院協(xié)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證明2014年9月18日,武威農村商業(yè)銀行根據(jù)區(qū)法院凍結存款通知書將王某甲賬戶內的41041.16存款被凍結的情況。
23.涼州區(qū)人民法院證明、執(zhí)行公務證、工作證及照片。證明2014年9月18日的事發(fā)過程,執(zhí)行局接待當事人和解釋法律的行為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執(zhí)行職務證等證實張某某作為法院工作人員具有執(zhí)行公務的職責,其被毆打致傷。
24.調取通信資料申請表及通過記錄。證明王某甲的手機號在2014年9月18日和王某甲的手機號通話的情況。
25.門衛(wèi)值班登記表。證明2014年9月18日14時42分,王某甲在涼州區(qū)人民法院門衛(wèi)值班室進行過登記,所找的辦案部門是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是王某甲。
2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對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基本情況予以證明。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相互關聯(lián),相互印證,能客觀證明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當庭提交被告人王某甲母親李某甲的存折和存單。證明涼州區(qū)法院凍結的存款系李某甲的養(yǎng)老保險,被害人在執(zhí)行公務時存有過錯。
公訴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客觀真實,但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王某甲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致一人輕傷,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辯護人“被告人王某甲悔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認罪,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應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務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呂述智
代理審判員 馬文軍
代理審判員 董力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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