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1-30閱讀量:(1571)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93號
原告深圳市某某 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濱河路*號證券大廈*,組織機構代碼77411***7-0。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文偉娜,廣東華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莞市某某 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qū)東城大道廣信大廈*座*號,組織機構代碼6771**12-0。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公司員工,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廣東省東莞市石龍鎮(zhèn)裕興路金沙灣花園*號,身份號碼4419001***3301334。
上列原告訴被告企業(yè)借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吳品芬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文偉娜、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因需流動資金,向原告請求拆借資金4200萬元。2009年5月22日原告電匯4200萬元至被告銀行帳戶。至今,被告尚未歸還該筆資金。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近日被告終于向原告簽發(fā)《確認函》:確認該筆借款,并同意本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意按月息2%計算利息?,F(xiàn)被告仍未歸還款項,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借款4200萬元并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
被告對于原告的訴求無異議,并表示無需法院對原告訴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標準予以調(diào)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原告通過其在華夏銀行帳號向被告在東莞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東城信用社營業(yè)部帳號轉(zhuǎn)入4200萬元。
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確認函》:“我公司確認在2009年5月22日收到貴公司拆借的資金人民幣4200萬元,同意自起訴之日起按月息2%計算利息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同意由貴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在庭審中稱,2009年被告因資金短缺,提出向原告短期拆借資金4200萬元。因兩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私交,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在出借款項后至本案起訴期間,原告多次口頭向被告催討款項,未向被告發(fā)出書面催討文件。
原、被告均已確認涉案債權債務不涉嫌洗錢、賭博、地下錢莊等犯罪行為,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不是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虛假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電匯憑證、《確認函》、收款通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庭后本院亦向華夏銀行深圳福田支行確認了涉案電匯憑證的真實性。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已確認涉案債權債務不涉嫌洗錢、賭博、地下錢莊等犯罪行為,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不是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虛假訴訟?;谠⒈桓娴墓餐兄Z,本院已告知當事人,若故意進行虛假訴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均表示清楚了解。
在上述案件調(diào)查的基礎上,本院認為,原告雖非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許可的、有金融貸款資質(zhì)的主體,然其基于與被告的社會關系,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貸款。該行為應區(qū)別于不具貸款資質(zhì)的主體,以盈利為目的,以利息收益作為企業(yè)主要利潤的違法行為。故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不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原告向被告貸款系基于現(xiàn)今市場經(jīng)濟現(xiàn)狀扶持對方企業(yè)的行為。原、被告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被告到庭確認《確認函》的真實性,并表示無需法院對《確認函》中約定的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起算時間進行調(diào)整。經(jīng)審查,原告主張的逾期貸款利息標準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起算時間自本案起訴之日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東莞市某某 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42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按月息2%的標準,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1800元(已由原告預交),因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收?259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領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nèi)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 品 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耿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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