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古某某與重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9閱讀量:(1432)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法民初字第04157號
原告:古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金朝偉、羅沖,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重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榮昌縣板橋工業(yè)園區(qū),組織機構代碼793**07-8。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古某某與被告重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紅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朝偉、羅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古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招聘錄用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4年4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放假2個月,從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1日。放假期限屆滿后,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上班,且拖欠原告2014年3月至7月的工資。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資未果,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從2014年3月至7月的工資合計15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同意對原告2014年3月工資按3328.96元支付,4月至7月案按每月350元每月支付工資。
經審理查明:原告古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從事機修工作。庭審中,雙方認可原告每月工資3328.96元。2014年3月原告工作14天,2014年4月上班1天,2014年4月3日被告以公司生產經營困難為由在大門口張貼放假通知,從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1日放假。放假期限屆滿后,被告未通知原告上班,也未支付拖欠工資或生活費。2014年8月25日,原告古某某等21人向榮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縣勞仲委)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3月至7月工資??h勞仲委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不符合仲裁條件,故作出渝榮勞仲不字(2014)第8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對原告的仲裁申請未予受理。
另查明:根據(jù)《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發(fā)布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13)246號)的規(guī)定,2014年榮昌縣最低月工資為125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明、被告基本情況、渝榮勞仲不字(2014)第8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勞動合同書、重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2014年2月工資表、原告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工資調整簽呈、放假通知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而《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guī)定,企業(yè)下崗待崗人員,由企業(yè)依據(jù)當?shù)卣挠嘘P規(guī)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原告古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職工,被告從2014年4月通知放假應當視為開始停產,因此,原告2014年3月屬于正常上班,4月屬于因用人單位原因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故原告3月和4月工資主張3328.96元,2014年5月至7月按重慶市榮昌縣最低工資標準的70%酌情主張停產待工生活費,即被告拖欠原告工資總額為:3328.96元+3328.96元+1250元/月×70%×3個月﹦9282.92元。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重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古某某工資9282.92元。
本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被告重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朱紅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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