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3閱讀量:(1166)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22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瑞章,廣東志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維欽,廣東志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潮州市楓溪區(qū)。
委托代理人:蔡奕道,潮州市湘橋區(qū)鳳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曾平獨任審理,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瑞章和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奕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某訴稱:李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請求1、判令被告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10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陳某某對其陳述的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
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欠條(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的事實。
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當庭提出答辯稱:這張借款單不是被告寫的,被告沒有欠原告這筆款。被告同時提出對借條進行文檢鑒定的申請。
被告李某某沒有提供任何抗辯證據(jù)。
經(jīng)開庭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的證據(jù)1、2無異議;對證據(jù)3,認為這張借條不是被告寫的,被告沒有欠原告這筆款項。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5日寫下欠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10000元,雙方?jīng)]有對該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原告經(jīng)催討無果,遂向本院起訴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怠于履行還款義務,應負本案糾紛的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原告請求被告付還借款本金及賠償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審中申請對欠條進行筆跡鑒定,本院告知其應于2月9日之前向本院提交筆跡鑒定申請書,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該申請,本院將直接作出判決。在告知其權(quán)利和可能承擔的訴訟后果之后,被告一直沒有提交文檢鑒定的申請,本院遂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還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110000元并支付該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計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李某某應負擔的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陳某某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回;被告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詹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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