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12閱讀量:(1773)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深寶法觀民初字第337號
原告東莞某電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1-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和,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浩云,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A分割體),組織機構代碼×××3-9。
法定代表人張某。
上列原告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貨款14408.5元,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4408.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408.5元未付屬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東莞某電子五金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4408.5元。
本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邱碧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燕文
書記員 陳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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