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520)
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潤民初字第1342號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張紅勇,江蘇金榮恒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花某。
原告徐某與被告花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杜薇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紅勇、被告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2013年7月22日,王某稱有急用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承諾借用兩天,后在原告的催要下王某于2013年7月26日償還了160萬元,王某聲稱借款并非本人使用,而是又借給了被告。于是,2013年7月27日王某與原、被告簽訂了140萬元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為每日1‰,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并且由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后,王某又償還了20萬元,目前欠款總額為120萬元。原告現(xiàn)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償還王某欠款120萬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花某辯稱: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120萬元,借款合同也明確表明是王某向原告借款,被告確實欠王某借款120萬元,但是應該由被告向王某償還,與原告無關。至于借款合同上被告的簽名被告認可,王某借的錢也是提供給被告用的,故當時原告的要求被告簽字時被告就按其要求簽了。
經審理查明:被告做工程需要資金,故向王某借款,王某并無充足資金出借,于是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22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出借給王某300萬元,王某將該筆資金出借給被告。被告承諾兩天內還款,故王某向原告承諾兩天內還款。被告在償還160萬元后便無力償還,王某亦無力償還原告的借款140萬元,于是原告與王某于2013年7月27日補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利息按照1‰每日計算。被告在借款合同上作為擔保人簽字承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同簽訂后,被告償還王某借款20萬元,王某將此款償還原告。之后,由于被告未將剩余的120萬元借款償還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后無力償還原告借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中,原告確認訴請的利息自2013年7月22日起按照每日1‰的標準計算借款還清為止。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據(jù)、中國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及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工商銀行歷史明細清單及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人王某證言等證據(jù)以及原、被告的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某向原告借款且到期未還以及被告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事實明確。被告依照合同約定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起訴主張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上明確約定了借款利息,但利息標準過高,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酌情確定利息標準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徐某償還借款12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為:以1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7月22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到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00元減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杜薇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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