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么某與被告張某某、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7閱讀量:(1095)
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崆民初字第1868號
原告么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平涼市崆峒區(qū)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強,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湖北省監(jiān)利縣居民。
被告黎某某,女,漢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程度,湖北省監(jiān)利縣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基本情況同上。
原告么某與被告張某某、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瑞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么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強、被告張某某(被告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么某訴稱:被告因生產經營需要,于2012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2013年6月23日還款,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款期滿后,原告屢次尋找被告索要無果。現(xiàn)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萬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當庭提供了下列證據(jù):借條1張,以證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實及數(shù)額。
被告張某某、黎某某對原告當庭出示的證據(jù)經質證認為:對原告所提供的其借原告3萬元借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向原告的借款是高利貸,陸續(xù)還本付息后下剩30000元,但是原告欠被告工程款30000元,兩者相抵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后被告又稱其已于2013年6月23日還清30000元,只是未將借條抽回,借條中所注2013年6月23日還清是被告還清借款的日期而非約定的還款日期。
被告沒有證據(jù)向法庭出示。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經質證雖提出的異議,但無證據(jù)證明其已歸還原告借款30000元,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以上舉證、質證、認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如下:
被告張某某、黎某某系夫妻關系,因生產經營需要,于2012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2013年6月23日還清,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款期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無果,遂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如數(shù)歸還原告借款;被告提出其已還清借款及原告欠其工程款已與借款相抵的辯解無證據(jù)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歸還原告么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張某某、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瑞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朱 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