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7閱讀量:(1332)
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北刑初字第00294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遼源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東遼縣,被捕前住朝陽市龍城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北票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曉偉,遼寧翰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被捕前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北票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4年8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北票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4年8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世榮,遼寧合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檢察院以北檢公訴刑訴(2014)2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付曉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曉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劉世榮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尹某某行至長春市柳條路吉林大學院內停車場,將倪某某停放在該處的吉AK9196號白色捷達轎車盜走,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26200元。
2014年4月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尹某某行至北票市城關管理區(qū)桃園小區(qū)E02號樓北側20米處,將宋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遼N61D25號銀灰色微型面包車盜走,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價值26000元。
2014年4月3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尹某某行至北票市城關管理區(qū)桃園小區(qū)B07號樓西側,欲盜竊孫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遼N35D81號灰色微型面包車未果。后三被告人又行至桃園小區(qū)E01號樓北側5米處時,將姜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魯KU6059號銀灰色微型面包車盜走,價值人民幣20000元。
上述被盜車輛合計價值人民幣722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害人宋某某、姜某某被盜車輛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并發(fā)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倪某某、宋某某等人陳述,證人張某某、肖某某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及辨認筆錄,物證,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提出的請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鑒于被告人陳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尹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提出的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請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尹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責令被告人陳某某、尹某某、李某某退賠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幣26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 卓
人民陪審員 鄭國華
人民陪審員 張慶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程 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