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朱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2097)
四川省資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資中民初字第2858號
原告: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四川省興文縣人,農(nóng)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永麗,四川常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四川省資中縣人,農(nóng)村居民。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朱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永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荆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高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被告提供材料和工具,原告提供人工勞務,對被告承包的XXX釀酒有限公司辦公室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結(jié)算,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費33000元,并由被告寫明欠條1張。“欠條”載明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被告出具欠條后未如約履行付款義務,現(xiàn)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費33000元及利息(從2012年6月30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朱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被告提供材料和工具,原告提供人工勞務,對被告承包的XXX釀酒有限公司辦公樓進行施工,被告負責提供材料,原告負責提供勞務。原、被告在工程完工后進行了結(jié)算。結(jié)算時,被告朱某某向被告高某某出具欠條1張,“欠條”載明:“今欠高某某人工費33000元正,欠款人:朱某某,欠款時間:2012年元月19號,還款時間:2012年6月30號前付清”。被告出具欠條后未如約履行付款義務,原告現(xiàn)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費33000元和利息(從2012年6月30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工程施工合同書、欠條原件1張、證人高某雄和唐某建德證言以及本院依職權調(diào)取的證人彭某文、甘某超的證言等證據(jù)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的勞務關系明確,欠款事實清楚,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勞務費33000元的訴訟清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或結(jié)算給付勞務費,其行為構成了違約,因此應承擔其未給付勞務費的違約責任,其違約損失可以從結(jié)算欠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賠償,直至付清為止。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內(nèi)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勞務費33000元及利息(從2012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損失,至還清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費312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nèi)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忠
代理審判員 王建雄
人民陪審員 溫 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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