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光與黃某榮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1530)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902號
原告梁某光,漢族,19**年出生,住四會市。
委托代理人馮松斌,系廣東圣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榮,男,漢族,19**年出生,住四會市逕口鎮(zhèn)。
原告梁某光訴被告黃某榮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馮松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榮經(jīng)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及開庭傳票,公告期限屆滿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黃某榮于2011年3月8日與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協(xié)議,由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會支行申辦牡丹貸記卡的保證人,原告梁某光等五人對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保證提供保證作反擔保。因被告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會支行的貸款未還致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代還貸款本息及滯納金共97605.78元。2013年5月13日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起訴黃某榮及原告等五名反擔保人,經(jīng)法院判決及執(zhí)行,2014年7月30日原告代為清償了53302.53元。
現(xiàn)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代被告清償?shù)膫鶆湛?3302.53元及利息(從2014年7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還清時止);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
原告提交證據(jù)如下: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為被告向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3、收款收據(jù)、執(zhí)行結案確認書;證明原告代被告向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53302.53元的事實。
被告黃某榮未作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綜合原告起訴、舉證及庭審陳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實如下:被告黃某榮于2011年3月8日與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協(xié)議,由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會支行申辦牡丹貸記卡貸款的保證人;原告梁某光等五人對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保證提供保證作反擔保,并與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了《反擔保保證書》。因被告拖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會支行的貸款未還致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代其還貸款本息及滯納金共97605.78元。2013年5月13日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黃某榮及原告等五名反擔保人,要求被告償還代還款項及要求原告等五名反擔保人連帶承擔保證責任。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0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該債權債務合法受法律保護,判決被告黃某榮向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償還代償款77605.78元及違約金19521.16元,原告梁某光等五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jīng)法院執(zhí)行,原告梁某光等反擔保保證人代被告履行了償還肇慶中順盈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債務的義務,其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代為清償了53302.53元。
本院認為:原告清償?shù)膫鶆諏俸戏ǖ膫鶛鄠鶆?,原告梁某光作為保證人按法院的生效判決履行了擔保人的擔保義務,依法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償還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guī)定,被告在償還原告的代償款之前,實際上是占用著原告的資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從其代償還款項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還清時止的主張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某榮理應承擔返還給原告梁某光代償款及利息的民事責任。被告黃某榮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自動放棄抗辯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榮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還53302.53元給原告梁某光,并從2014年7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費1133元、公告費560元,合共169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黃某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建強
人民陪審員 張可立
人民陪審員 黎淑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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