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72)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80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身份證號碼:×××1439,漢族,初中文化,住址:湖北省遠安縣。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四會市看守所。
辯護人鄧國盛,廣東圣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某。
四會市人民檢察院以四檢刑訴(2015)第3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會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桂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鄧國盛、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李某通過手機微信認識被害人王某后,在兩人交往期間王某發(fā)了自己的裸照給李某。2015年3月,李某謊稱自己的手機遺失,以他人的身份通過原來與王某聊天的微信號(昵稱:今生摯愛)聯(lián)系王某,以公開其裸照相威脅,先后勒索王某5000元、11000元,款項分別于3月23日、28日通過銀行匯入李某指定的農業(yè)銀行卡(戶名:向超);同年6月,被告人李某注冊新的微信號(昵稱:亞美裝飾,后改為誰是誰的誰)聯(lián)系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冉某,以公開王某裸照進行威脅,先后勒索冉某2000元、1000元,款項分別于6月18日、7月7日通過銀行ATM機存入李某指定的建設銀行卡(戶名:李某)。
經(jīng)上網(wǎng)追逃,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在開往成都的列車上被抓獲歸案。
另查明,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的親屬代被告人退出贓款人民幣19000元。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冉某的陳述,抓獲經(jīng)過,書證,物證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愿意退出全部贓款,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9000元,依法返還被害人(王某某16000元、冉某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葉建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梁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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