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朱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220)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潯民一初字第1145號
原告:朱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陶仕馬,江西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吳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仕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朱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3月27日,被告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4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條對利息作了約定。被告在借款后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歸還借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4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朱某為支持其訴請,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出具的借條一張,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約定月息5分,利息按月支付。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寫明:“今借到朱某人民幣4萬元,利息5分,按月支付利息”。雙方對借款期限未作約定。被告自借款后利息分文未付,故原告訴來我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4萬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5%,超出了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返還原告朱某借款4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貸款年利率標準6.15%的四倍即年利率24.6%支付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0元減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吳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書記員 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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