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1閱讀量:(1521)
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郟刑初字第141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1998年11月27日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貸款詐騙罪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2013年2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19日被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2日被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郟縣看守所。
辯護人:郭秋記,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郟縣人民檢察院以郟檢公訴刑訴(2014)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郭秋記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豫DCNNN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238省道郟縣渣元鄉(xiāng)宋堡莊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郟縣渣園鄉(xiāng)宋堡村村民徐某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致徐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馮某某棄車逃逸。經郟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徐某甲傷情屬重傷二級。經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馮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甲無責任。馮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自動到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民事賠償問題雙方已私下和解處理,被害人徐某甲家屬到庭對被告人馮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吳某某、蘆某某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車輛痕跡鑒定書,郟縣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證明、投案證明,郟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郟)公(法)鑒(活)字(2014)145號活體損傷檢驗鑒定書,駕駛人員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本院制作的諒解筆錄等證據(jù)在卷證實。以上證據(jù)均經庭審宣讀、出示和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侵犯了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且在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關于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馮某某刑事責任的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馮某某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對其可減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請求的對馮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正確,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車順超
審 判 員 張龍濤
人民陪審員 孔令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齊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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