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1閱讀量:(955)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余民二初字第30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志飛,江西三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廖志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3%,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歸還,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還。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600萬元,利息126萬元(暫算至2015年1月19日),按月息3%計算自2015年1月20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第一組證據,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旨在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第二組證據,借條、轉賬憑證各一份。旨在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約定月息3%的事實。
第三組證據,情況說明,證明原告以李某甲的名義向被告匯款600萬元。李某甲予以認可。
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證據,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的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利息為月息3%,出具借條的當日原告委托其兒子李某甲向被告轉賬支付600萬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前列訴請。
本院認為,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之間的借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成立,合法有效,但利息約定月息3%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借款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不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支付借款利息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依法有據,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600萬元,并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自2014年6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6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67620元,由被告黃某某承擔67000元,原告李某某承擔6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鄒 軍
審 判 員 涂有泉
代理審判員 朱 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鄒斯?ji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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