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1417)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臨民初字第56號
原告:撫州某建筑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撫州市金巢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萬秀芬,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某,男
原告撫州某建筑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訴被告楊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秀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訴稱,2011、2012年,被告楊某某向原告A公司租賃鋼管、扣件等租賃物期間,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返還租賃物。2014年8月8日,原被告雙方經(jīng)結算,確定被告尚欠原告鋼管132895.95米(531.5838噸),扣件63743只,槽鋼554米,套筒137只,此后鋼管租金調整為每米每天2.5元,扣件每只每天0.005元,同時被告向原告承諾上述租賃物用于撫州市xx小區(qū)工程及福利院工程,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返還租賃物。之后,被告未按承諾返還租賃物和支付租金。故原告訴至法院,具體訴請如下: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鋼管132895.95米,扣件63743只,槽鋼554米,套筒137只;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37228.48元(租金計算至2014年11月30日)、雜費22001.75元及違約金;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原告在訴訟中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楊某某返還鋼管7747.5米,扣件6056只;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楊某某支付租金144640.50元(租金計算至2015年2月10日,之后租金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及違約金157442.25元,雜費23834.576元。
被告楊某某未應訴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被告楊某某開始向原告A公司租賃鋼管、扣件等租賃物,雙方并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對租賃物的價格、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材料維修、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其中對材料維修的約定為“鋼管修理費0.04元/米按應還總米數(shù)計算,切割1.5元/刀,扣件加工上油費0.15元/只,袋0.35元/只,扣件扭曲變形、斷開裂縫作報廢處理,按貳只折一只歸還數(shù),切斷接管費6.8元/根,可調螺桿清洗費0.8元/根,損失底盤8元/只,損失、損壞可調螺絲5元/只,維修底盤3元/只,工字鋼裝車0.3元/米、碼堆0.5元/米,缺扣件螺絲0.8元/套”;對違約金的約定為“被告不按時交納租金及裝、碼堆、運、修理、材料費等費每日按欠費的0.3%計算違約金”;對賠償價值的約定為鋼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8元。2014年8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租賃物資清算協(xié)議,協(xié)議確定被告楊某某尚欠原告A公司鋼管132895.95米(531.5838噸),扣件63743只,槽鋼554米,套筒137只,此后鋼管租金調整為每米每天2.5元,扣件和套筒每只每天0.005元,槽鋼每米每天0.1元,其余物資按原合同執(zhí)行。同時被告楊某某向原告A公司承諾上述租賃物用于撫州市xx小區(qū)工程及福利院工程,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返還租賃物并交清租金。之后,被告楊某某又從原告A公司處租賃三次鋼管,但只返還了部分租賃物,截止至2015年1月1日,被告楊某某尚欠原告A公司鋼管7747.5米,扣件6056只。經(jīng)原告A公司計算自2014年8月8日開始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楊某某尚欠原告A公司租金計144640元,材料清洗維修等費用計23834.57元,違約金計157442.25元。原告在庭審中經(jīng)法庭釋明后,表示如租賃物滅失,被告未能返還鋼管及扣件,則按租賃合同約定的鋼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8元的標準賠償原告的損失。
以上事實,有租賃合同一份、2014年8月8日租賃物資清算協(xié)議一份、承諾書一份、發(fā)料單三份、楊某某還料情況表一份、租金計算明細表一份、材料清洗維修費計算明細表兩份、違約金計算明細表一份及當事人陳述在卷,經(jīng)庭審核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A公司與被告楊某某之間的租賃關系依法成立。原告A公司按約定向被告楊某某提供租賃物,被告楊某某應按約定期限返還租賃物和支付租金,如被告楊某某將租賃物滅失,則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標準向原告進行賠償。根據(jù)雙方2014年8月8日的清算協(xié)議、之后的三次發(fā)料單、原告自認的被告返還部分租賃物的清單及合同對材料清洗衣維修費的約定,對原告計算的被告楊某某尚欠原告A公司鋼管、扣件數(shù)量及租金、材料清洗維修費的金額,本院予以確認?,F(xiàn)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楊某某返還鋼管7747.5米,扣件6056只及支付租金144640.50元(截止至2015年2月10日)、材料清洗維修費23834.57元,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原告A公司另要求被告楊某某支付違約金157442.25元,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減,違約金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逾期利率計算。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及答辯,視為對原告的主張及訴請放棄抗辯的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撫州某建筑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鋼管7747.5米,扣件6056只,如被告楊某某未能如數(shù)返還以上鋼管及扣件,對未能返還的鋼管和扣件應按鋼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8元的價格計價賠償給原告;
二、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撫州某建筑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租金144640.50元(該租金截止至2015年2月10日,之后租金按約定計算至返還租賃物之日止)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同期實際拖欠租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逾期利率計算還款日止);
三、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撫州某建筑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材料清洗維修費2383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78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不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在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 判 長 李 寧
人民陪審員 萬圓秀
人民陪審員 周曉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毛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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