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宋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426)
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0321民初863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桓臺縣。
委托代理人:石傳東,山東正義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管濤,山東正義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臺縣。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經理。
被告: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桓臺縣。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擁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傳東、管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07年1月1日,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職工安置協議書,協議書第一條第三項就原告各類保險和檔案代理費的繳納方式進行了約定:原告先行全額繳納各項保險和檔案代理費后,憑交費收據由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報銷應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和全部代理費。協議簽訂后,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按約定支付各項費用至2013年,2014年的費用僅支付3000元,剩余部分不予支付。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分別于2014年8月2日、10月24日出具保證書和承諾書各一份,并由被告宋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請求判令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保險費7903.2元、檔案代理費120元;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利息2165.4元;支付利息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被告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宋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1日,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原告李某某簽訂職工安置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第一款第1條約定:“甲方必須按照乙方享受的事業(yè)單位標準及繳費渠道,為乙方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及國家強制執(zhí)行的各類保險,直到職工合法退休為止,并承擔出現的撫恤人員”。第3條約定:“根據本協議第一款第1條約定,各類保險和檔案代理費的具體繳納方式由職工個人到人事代理部門全部交納。職工憑交費收據到甲方報銷應由公司負擔部分和全部代理費,隨到隨報”。協議簽訂后,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按約定支付原告李某某各項費用至2013年。2014年6月16日,原告李某某繳納了2014年度的社會保險費12226.2元及檔案代理費120元,其中,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應承擔保險費10903.2元、檔案代理費120元。后原告李某某及其他職工持單據多次找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報銷上述費用,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日為職工代表出具保證書一份,該保證書載明:“保證書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畜禽良種公司職工2014年養(yǎng)老保險類費用,在2014年8月底前付清。并自愿承擔月息1.5(自2014.7.1起計算)。2014年9月1日起按千分之五/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與本金一同給付,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保證: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苗某某公司(章)2014.8.2職工代表:高建國趙永華任玉芳劉萍張清”。2014年8月底,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支付上述費用,經原告李某某及其他職工催要,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某某出具承諾一份,該承諾載明:“本公司所欠桓臺縣畜禽良種公司職工2014年養(yǎng)老保險,在2014年11月15日前付清(含上次所承諾的利息),如若不能付清,由宋某某承諾在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如不能兌付本次承諾,任債權人采取措施。承諾人: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擔保人:宋某某138××××××××2014.10.24.”。
庭審中,原告李某某主張,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了3000元,實際尚欠保險費7903.2元,檔案代理費120元。欠款共計8023.2元,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按月息1.5主張18個月,是2165.4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職工安置協議書、保證書、承諾、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李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檔案代理費后,應按職工安置協議書的約定及時支付原告李某某上述費用,其在原告李某某催要后仍未完全支付,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李某某訴求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7903.2元、檔案代理費1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李某某催要的情況下未及時支付,原告李某某主張的截止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2165.4元及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求,符合雙方的約定,且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對原告李某某訴求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165.4元及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某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本案中,被告宋某某承諾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5日前不能支付欠原告李某某的社會保險費、檔案代理費及利息的情況下,由其代為支付,應視其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赌橙嗣窆埠蛧鴵7ā返诙鍡l還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宋某某與原告李某某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李某某應在2014年11月15日后6個月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其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主張,已喪失了要求被告宋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故對原告李某某主張被告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某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某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2014年度社會保險費7903.2元、檔案代理費120元,共計8023.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利息2165.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利息(以8023.2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元,財產保全費120元,由被告山東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擁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楊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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